【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9]34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度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9]34号)
合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核定2009年度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收费标准的函》(卫计函[2009]1号)收悉。
一、依据《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市政府令56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行费字[2003]243号)的有关文件精神定,同意你局开展全市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学继续教育培训收取相关费用。
二、2009年度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度60课时,培训费40元。
三、你局收费前要向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收费公示,并按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性收费,2009年度培训工作结束,收费撤消。
此复
二○○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