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文字号】 合房[2009]20号
【发布日期】 2009.02.06 【实施日期】 2009.02.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历史遗留问题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房〔2009〕20号)
产权监理处、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行为,根据《物权法》和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部长令第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就房屋登记工作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隐性共有人房屋登记问题。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进行房屋登记交易时,须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未婚的,应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二、关于拆迁安置房、单位自建房登记建立楼盘表问题。为防止造成“一房两证”,产权处要按照商品房预销售的做法,在1年内逐步建立起拆迁安置房、单位自建房登记电子楼盘表。在电子楼盘表建立之前,各登记办证单位办理拆迁安置房、单位自建房登记时要按照楼盘表模式建立纸质清册,确保房屋登记的准确性。
三、关于房屋登记中法院协助执行问题。为控制法院协助执行过程中的登记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要求,如申请人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登记,经各办证单位领导批准后应直接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无需再报请市局批复。
四、关于抵押登记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1)抵押权转移登记中涉及到的民企抵押合同不应强制要求其办理公证。
(2)根据《房屋登记办法》“依申请登记”的原则,抵押权的存续以是否进行注销登记为准,他项权利证书上不应注明抵押登记期限。
(3)民间个人与企业之间借贷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时按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收取要件。
五、关于房屋所有权由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的登记性质问题。在房屋所有权人不增加或减少的前提下,房屋所有权由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视为所有权变更登记,不收取交易手续费。
六、关于商品房初始登记的问题。目前的商品房初始登记实行“按套登记”,重复收取的资料较多,前台工作量大,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纪委关于集中开展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决定分类调整商品房初始登记规定。对购房人委托开发企业办理房屋登记的,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可按实际销售套数以幢为单位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对购房人自行办理房屋登记的,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时,仍以套为单位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开发企业以自建房名义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产权处信息中心应在3月1日前做好软件的调试工作。
七、关于非住宅房屋转移登记是否收取地税证明材料问题。非住宅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应当收取地税完税(免税)证明。
八、关于不同性质房屋交换过程中的契税、土地收益问题。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与商品房、私房交换时,交换价值相等的,免征契税和土地收益。
九、关于房地产信息系统建设问题。产权处信息中心要按照方便、快捷的要求,尽快对软件系统进行调整。要加强房屋登记软件各子系统之间的关联性,当前主要是所有权登记与与抵押权登记之间的关联性建设,减少查询环节,确保登记安全。
十、关于房屋登记工作时限问题。房屋登记承诺工作时限作如下调整:
(1)房屋所有权登记。个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时限缩短到10个工作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大批量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承诺工作时限为30工作日。
(2)房屋抵押权登记。抵押权的设立、变更、转移登记承诺工作时限调整为5工作日。
(3)其他类型的房屋登记承诺工作时限暂不调整。
各办证单位对一些工作量较大的办证点应增加人手和设备,确保不拖延;如有特殊情况,应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以上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有效期一年。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