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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合肥市森林防灭火规范化管理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2-14   阅读:

发文机关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应急〔2024〕91号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04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求,规范合肥市森林防灭火规范化管理奖励资金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合肥市应急管理局、合肥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森林防灭火规范化管理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应急管理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4日


合肥市森林防灭火规范化管理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合肥市森林防灭火规范化建设,规范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23〕67号)和《关于开展森林防灭火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森防办〔202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合肥市森林防灭火规范化管理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政策、标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择优补助、注重绩效的原则,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市级奖励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奖励资金旨在加强我市森林防灭火规范化管理,紧紧抓住林区、乡镇等关键源头,推动森林防灭火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建设等,具体使用范围包括森林防灭火设施建设、预防与扑救、机具装备、队伍建设及培训演练、森林火灾预警监测、宣传教育等。


第五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申请资金主体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林区。国有林场以及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

(二)乡镇(街道)。辖区有国有林场以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周边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名木古树分布集中地;辖区林木等森林资源比较丰富且集中。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等按职责做好管理工作。

(一)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指导林区、乡镇(街道)规范使用市级奖励资金,申领奖励资金的单位对出具的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负责。

(二)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计划,组织开展考核工作,重点考核森林防灭火规范化建设情况,依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做好奖励资金项目审查、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三)市财政局负责分年度安排奖励资金预算、根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并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奖励资金申报流程。森林防灭火规范化建设奖励资金实行年度申报制。

(一)评选验收。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核查、综合评比等方式,上报候选名单。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市林园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组成验收组,经审查材料、组织考核、现场抽查、评审公示等程序,组织评选验收,形成评选验收结果。

(二)分配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根据评选验收结果、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函告市财政局。

(三)下达资金。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将奖励资金及时下达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


第八条 加强绩效管理。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要明确绩效目标,每年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奖励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要求组织实施奖励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自评和部门自评。

(三)市财政局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奖励资金使用规范。

(一)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奖励资金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二)以下支出不得在奖励资金列支: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办公经费及其他与森林防灭火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单位对奖励资金的具体使用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申领奖励资金的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申报单位再次申报的,不予受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奖励资金的;

(三)不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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