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9]24号
【发布日期】 2009.01.16 【实施日期】 2009.01.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9]24号)
合肥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培训收费标准的报告》(合公校 [2008]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部第62号令)的有关规定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同意你校对本市(含三县)以外公安民警的初任培训、晋职晋衔培训和专业培训收取相关费用。
二、收费标准为:培训费每人每天24元,住宿费每人每天40元,教材资料费每人100元,伙食费据实收取。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你校的收费进行公示。
四、你校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期一年,期满后,请按程序申报,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此复。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