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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2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设[2009]3号
【发布日期】 2009.01.09 【实施日期】 2009.0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筑安装施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建设[2009]3号)

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建设(管)局: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2008]208号)和《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的通知》(建设[2008]179号)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和强化勘察设计市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将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三县建设(管)局具体负责本县区域范围内审查合格项目的备案工作,并接受市建委的监督指导。
  二、三县建设(管)局应明确有关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审查合格项目的备案工作。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对符合规定、准予备案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在审查合格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对不符合规定、不予备案的,应一次性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三、三县建设(管)局在办理审查项目备案手续时,除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提供的相关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外,同时还应对以下政策性审查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核实: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二)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来肥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材料;
  (三)加盖省建设厅统一监制的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的图纸;
  (四)参与勘察设计项目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签名和执业资格印章;
  (五)参与勘察设计项目的各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的图签。
  四、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未经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审查合格书不得作为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五、实行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信息月报制度。三县建设(管)局应建立、健全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信息台帐,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信息月报表》报送市建委设计科技处。
  六、建立施工图审查不良行为记录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三县建设(管)局对审查机构报告的不良行为记录和重大事项,应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时处理、上报。
  七、三县建设(管)局应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和手段,加强本县区域内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市场监管,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2、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略)
  3、施工图审查合格备案信息月报表(略)

  二OO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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