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设[2009]4号
【发布日期】 2009.01.02 【实施日期】 2009.01.0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合建设[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142)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政办秘[2008]142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委托工程项目设计。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对于2008年底以前设计采用粘土类墙体材料,而目前墙体尚未施工的项目应办理设计变更,改为非粘土类墙体材料。
二、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合政办秘[2008]142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设计;审图机构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对不符合合政办秘[2008]142号文件规定要求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三、施工和监理单位均要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和监理,中途不得擅自变更、修改墙体材料,确保“禁粘”工作落实到每个工程项目。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现场使用墙体材料严格把关,在“禁粘”文件发布之日以前使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工程应做好记录,以明确粘土类墙体材料使用情况(品种、数量、部位);在“禁粘”实施后,仍然采用粘土类墙体材料的,应立即责令改正,否则不得进行各种质量验收工作。
五、各级墙改部门,一方面要对“禁粘”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并建立举报制度,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禁粘”“限粘”规定的,要进行通报或曝光。另一方面要认真抓好新型墙材的研发和产品质量管理,为我市工程建设提供质量优良、数量充足的新型墙材。
市墙改办举报电话:2641262、2638286
附件: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等粘土类墙体材料的通知》(合政办秘[2008]142号)(略)
二00九年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