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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合肥市市本级行政权力清理结果的通知(三)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2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08]158号
【发布日期】 2008.12.31 【实施日期】 2008.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附件1
  合肥市市本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七类具体行政行为目录(上)
  行 政 执 法 依 据 一 览 表(三)

  执法主体(名称):合肥市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         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1
行政处罚
城市公共设施和招牌违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规定且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用语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法第二章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2
行政处罚
违规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3
行政确认
颁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及合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
《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国家语委国语〔1997〕32号)第十七条:认定后普通话等级经测试实施机构申报,由省级语委办公室或由其授权的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语委办公室颁发《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5月21日教育部令第16号发布)第二十条: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第二十一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向原发证单位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关于开展一九九九年度中小学(幼儿园)、中专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教人[1999]130号)第七条第六款:用普通话进行教育教学的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从2000年起,45周岁以下申报各级教师职务的教师必须取得市教委颁发的二级(含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合格证书》。
4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对语言测试应试人员违纪行为的,取消其测试成绩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5月21日教育部令第16号发布)第二十五条:应试人违反测试规定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执法主体: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1
行政处罚
允许未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给予罚款的处罚
《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05年10月21日省人大发布)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允许未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冒充专利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50000元以下罚款。
2
行政裁决
专利侵权,假冒、冒充专利
《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05年10月21日省人大发布)第二十五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3
行政确认
科技成果鉴定
《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第19号令发布)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1994年12月发布)三、鉴定组织(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4
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
专利资助
《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省、设区的市及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单位和个人进行专利申请、专利实施。资助的具体办法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5
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
拨付项目经费
《合肥市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0月22日市政府令第102号发布)第五条:承担下列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单位,可向市科委申请使用科技三项经费:(一)科研攻关;(二)重点科研;(三)成果推广;(四)新技术、新产品(试制)开发;(五)软科学研究;(六)筹建有关科技基金;(七)其它列入市以上科研计划。
6
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初审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8年10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十六条第二款: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按国家规定办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第一条:由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税收、经贸、农业、金融等有关部门并组织专家,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进行认定。市科技部门初审。
7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违反科技三项经费管理规定的处理
《合肥市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0月22日市政府令第102号发布)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经费的,按有关规定加收罚金。如无故终止合同、不按计划用款、挪用科技三项经费,或不按规定报送财务等报表的,市科委除可撤销项目、终止拨款、收回已拨的全部款项外,可取消其三年的申报科技项目资格,并按合同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8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专利侵权的处理
《安徽省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2005年10月21日省人大发布):侵权人制造专利产品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制造,销毁制造侵权专利产品的模具、专用设备,并且不得销售、使用、转移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其他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9
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
民营科技企业的审查认定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998年10月30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合办技术开发机构;鼓励其他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或选择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作为技术依托。
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享受科研单位在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使用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10
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六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指导全国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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