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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合肥市市本级行政权力清理结果的通知(四)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22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08]158号
【发布日期】 2008.12.31 【实施日期】 2008.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附件1
  合肥市市本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七类具体行政行为目录(上)
  行政执法依据一览表(四)

  执法主体: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1
行政处罚
违反交通信号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一款款(一)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的;
2
行政处罚
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一款(二)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二)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3
行政处罚
行人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一款(三)项: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三)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的。
4
行政处罚
行人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八条二款: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行人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5
行政处罚
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一)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6
行政处罚
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二)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二)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7
行政处罚
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三)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三)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或者非正向骑坐的;
8
行政处罚
乘车人携带危险物品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四)项: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四)携带危险物品的。
9
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七)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10
行政处罚
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七)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11
行政处罚
非机动车驾驶人对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七)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12
行政处罚
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七)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13
行政处罚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载人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七)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14
行政处罚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七)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15
行政处罚
非机动车驾驶人逆向行驶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规定的;
(七)逆向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非机动车,待违法状态消除或当事人补办相应手续后予以放行。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200元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其他行为,情节严重的,处警告或者10元罚款。
16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一)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17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大型、中型客车、载货汽车及挂车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本车号牌放大号码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二)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二)大型、中型客车、载货汽车及挂车车厢后部未按规定喷涂本车号牌放大号码的;
18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未按规定粘贴或喷涂反光标志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三)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后部未按规定粘贴或喷涂反光标志的;
19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对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车、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四)总质量在3.5吨以上的货车、挂车,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
20
行政处罚
校车驾驶人不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五)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五)校车驾驶人不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的;
21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六)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六)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的;
22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七)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七)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
23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八)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八)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24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一条(九)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九)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25
行政处罚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给予警告、罚款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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