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律师协会
发文日期2023年07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律协〔2023〕13号
施行日期2023年07月10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 年 7 月 4 日市律协六届四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律师协会( 以下简称 “本会”)专门委 员会建设,规范专门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根据 《合肥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负 责行业发展调研与行业规范起草、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 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与违规执业行为调查处理、会员职 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会员业务培训、业务研究与经验交流、律 师事务所管理指导、青年律师的培养、律师行业宣传等工作。本会 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 事项。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治工作者定位,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理念,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遵守宪法、法律,落实市司法局和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 会工作部署。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 一)执行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决定;
( 二)参与律师行业管理相关规范的起草、论证等工作;
( 三)经本会指派,参加或主持相关重大课题、重要问题调研 和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建议;
( 四)承办咨询、质询、审议、拟订同本专门委员会职能有关 的议案;
( 五)制定专门委员会活动细则,高效规范推动工作;
( 六)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年度工作总结、述职报告 等;
(七)认真完成宣传工作任务,做好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 撰写、报送工作;
( 八)受理和调处本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九)建立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常态化联系;
(十)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任期与理 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新一届委员会人选产生前,上一届委 员会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本会专门委员会的初始委员, 由律师本人提出申请, 或者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由本会“两委”组建工作小组根据律师 申报和推荐情况,结合各专门委员会实际需求,审核拟定委员提名 名单,报请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各专门委员会招募委员原则上不超过 30 人,如报名人数超过限定人数,综合考虑报名律师的个人条件、意愿、特长等因素,进 行适当调整。
每名律师只能参加 1 个专门委员会;同一律师事务所担任同一 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2 人。
届中增补委员,应当由律师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核 后拟定增补委员名单,报会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增补委员时,各专 门委员会人数不应超过设立时所规定的委员人数上限。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坚持党 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具备申报专门委员会所需的职业素 养、专业水准和良好的社会评价;
( 三)在我市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有特殊规定的专委会除外);
( 四)品行良好,近三年未因违法违纪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或行业处分;
( 五)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积极履行 委员职责,遵守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 委会的活动;
( 六)能够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
( 一)积极参加本会及专门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 二)认真完成本会及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 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 三)参与本专门委员会的表决事项;
( 四)积极维护本会及专门委员会声誉;
(五)不得利用专门委员会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谋取不当利益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
( 六)委员变更执业机构、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的,应及时报告 本专门委员会主任和本会秘书处。
第十条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本专门委员会活动的,须至少提前 1 日向专委会主任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专委会应当安排专人 做好委员参会情况记录。
第十一条 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会监事会、秘书处或 者本专门委员会主任提议,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 一)自然年度内 2 次无故缺席本专门委员会活动的;
( 二)自然年度内 4 次因故请假不参加本专门委员会活动的;
( 三)不能完成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二)因违规执业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罚和行业党纪处 分、纪律处分的;
( 三)在当年度律师考核中被考核为不合格的或者未参加当年 度律师考核的;
( 四)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者不在本市执业的;
( 五)自愿辞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 1 名。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符合委员报名条件,且连续执业五年以上,或者在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境外律师事务所和企业连续从事 法律工作五年以上(有特殊规定的专委会除外);
( 二)个人信誉良好,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准,在律师 行业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
( 三)关心行业发展,具有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能够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并充分 谋划、有效推动专委会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从委员中产生,通过 组织考核方式确定拟任人选,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律师 行业党委同意后确定;秘书长由本委员会主任从委员内部提名,并 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十六条 会长班子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班子成 员、监事不得兼任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副主任委员根据 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负责专门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协调 联络工作。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 一)召集和主持本专门委员会会议;
( 二)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定期向本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 作, 向委员通报工作情况;
( 三)组织制定并按时提交本专门委员会任期工作规划、年度 工作计划、述职报告等;
( 四)督促落实本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决定,统筹安排专委会的 工作;
( 五)经授权代表协会参加相关会议,代表专门委员会协调与 相关部门的关系;
(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专门委员会秘书长、委员;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或者因其他原因辞任时, 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主持该专门委员会工作,或 者担任该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在内部设置若干 工作组, 由主任委员指定 1 名副主任委员或委员协调该小组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经本会委托或者指派外,专门委员会主任、副 主任、秘书长、委员原则上不得以本会专门委员会职务身份接受媒 体采访。
第四章 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 成,是专门委员会执行机构。专门委员会秘书长列席本专门委员会 主任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 委员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可以现场会议或者视频会议等方式 召开。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专委会各类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各类会议原则上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主任会议的职责:
( 一)提出增补或者撤换本专委会委员的建议方案;
( 二)根据本规则,制定本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 三)召集本专门委员会会议,制定专委会任期工作规划、年 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述职报告等;
( 四)就本专门委员会领域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 五)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各类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 以上组成 人员参会方可召开;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二分 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应当提请本会会长 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对参会情况、所议事 项等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 主任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遴选 1-2 名擅长宣传工作的委 员担任专委会的通讯员,做好专委会各类会议、活动的摄影摄像和 宣传稿件的撰写工作,并在活动后 1 日内报本会秘书处审核发布。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会每年报送新闻稿件量不少于 3 篇。专委 会主任应当做好专委会宣传稿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对稿件的质量和 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自然年度内,专门委员会未召开会议或者不服从本 会工作安排的,本会有权提出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后仍未 能及时改正的,该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主动辞去所任职务, 或者由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后予以撤换。
第五章 专门委员会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来源于本会拨款、社会赞助等。
第三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经费列入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经 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由本会秘书处财务部门负责统一 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活动经费应当在年初核定的经费预算 范围内,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单项经费支出在 1 万元以 内的,专门委员会须将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审批单等材料报本会秘 书处审核后使用;单项经费支出在 1 万元以上的,须先向本会秘书 处申报预算方案,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专门委员会工作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按年度对专门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考核和测评,考核结果作为本会奖惩和人事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规定的 “ 以上”一词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本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