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服[2008]514号
【发布日期】 2008.12.31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公路客运票价取消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合价服[2008]514号)
各县区物价局、交通局、各公路旅客运输单位:
鉴于国家近期下调成品油价格,按照国家扩大内需政策要求以及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疏导油价调整对公路客运影响的通知》(皖价服【2006】17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合肥市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每公里0.018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运输单位认真梳理各条长途线路票价,征收燃油附加费并执行到位(或含燃油附加没有执行到位)的票价,要取消燃油附加费,切实降低这部分旅客长途客运票价。没有加收燃油附加费的客运票价仍执行现行票价,不得涨价。
二、降低后的客运票价报市物价局备案。长途客运票价不再含燃油附加费项目。
三、切实做好客运票价的明码标价工作,在客运站和客车上张贴公告,明示相关政策规定和每条客运班线的里程表、票价、交通和物价监督电话,普通班线要在客车内醒目位置张贴线路阶梯表,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物价检查及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对乱涨价、乱收费、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五、自2009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