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司许可〔2024〕445号
安徽省司法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解松山等14人:
你们提出注销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注销你们已取得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 合肥市
解松山 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
纪培培 安徽墨韬律师事务所
万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孙梦磊 上海正源(合肥)律师事务所
汪雨桐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沈晓旭 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晓彰 北京京安(合肥)律师事务所
二、阜阳市
马子旋 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
三、滁州市
孙跃礼 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
四、六安市
洪慧慧 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
五、芜湖市
赵宇峰 安徽易仑律师事务所
周启安 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
季祥 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
六、安庆市
何志君 安徽池典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