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08]158号
【发布日期】 2008.12.31 【实施日期】 2008.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附件1
合肥市市本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七类具体行政行为目录(上)
行 政 执 法 依 据 一 览 表(六)
执法主体(名称):合肥市公路管理局、合肥市地方公路管理处 执法主体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1
行政处罚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颁布)第七十四条: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行政处罚
造成公路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颁布)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
行政处罚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颁布)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
行政处罚
擅自设置非交通标志的,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颁布)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5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颁布)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颁布)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6
行政处罚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的,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颁布)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7
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颁布)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8
行政处罚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颁布)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9
行政处罚
违法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颁布)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颁布)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10
行政处罚
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颁布)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颁布)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11
行政处罚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颁布)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颁布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还应按公路赔(补)偿标准给予赔(补)偿。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颁布,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2
行政处罚
违反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给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全国人大颁布)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3
行政处罚
违反《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给予罚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颁布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颁布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七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废弃物、设置障碍;
(二)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或者积肥;
(三)挖砂、采石、取土、挖沟引水、制坯;
(四)堵塞、损坏公路排水设施;
(五)擅自埋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线;
(六)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
(七)设置集贸市场;
(八)运输车辆泄漏、抛撒物品损坏、污染公路或者载物拖地行驶损坏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 ;
(九)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其他行为。
14
行政处罚
违反《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给予罚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颁布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有其中之一项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颁布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八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
(二)进行爆破、烧荒等作业;
(三)停放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
(四)危及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其他行为。
15
行政处罚
违反《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给予罚款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8日安徽省人大颁布 2004年10月1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