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08]158号
【发布日期】 2008.12.31 【实施日期】 2008.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全文】 【法宝引证码】 CLI.12.277426
续(九)
附件2
合肥市市本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七类具体行政行为目录(下)
行 政 执 法 依 据 一 览 表
执法主体(名称):合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1
行政处罚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