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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08年度合肥市市本级行政权力清理结果的通知(十二)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24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秘[2008]158号
【发布日期】 2008.12.31 【实施日期】 2008.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附件2
  合肥市市本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七类具体行政行为目录(下)
  行 政 执 法 依 据 一 览 表

  执法主体:合肥市国家安全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国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依据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2
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
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发布)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发布)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


  执法主体(名称):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序号
执法类别
执法项目
执  法  依  据
1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行政处罚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第四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8
行政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
行政处罚
纳税人偷税,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
行政处罚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1
行政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假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行政处罚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3
行政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4
行政处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追缴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5
行政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追缴税款、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6
行政处罚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7
行政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给予责令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行政处罚
非法印制发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七十一条: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行政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行政处罚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给予责令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行政处罚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行政处罚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24
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给予责令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行政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给予责令改正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10月15日国务院令362号发布)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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