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预[2008]616号
【发布日期】 2008.12.31 【实施日期】 2008.12.3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合财预〔2008〕616号)
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明确、规范外来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我市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按以下政策执行:
(一)投资总额在1-5亿元的项目,2年内投产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二)投资总额在5-10亿元的项目,2年内投产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80%奖励给企业。
(三)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项目,3年内投产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6-10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我市留成部分,按50%奖励。
(四)特别重大的项目,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二、已执行优惠政策的企业,所享受政策继续执行到期。
三、其他实行“一企一议”的项目,凡需市、区共同承担政策兑现资金的,必须事先报市政府批准。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