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社[2008]610号
【发布日期】 2008.12.29 【实施日期】 2008.12.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08〕610号)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
根据《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市政府第136号令)和《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现将《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管理,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市政府第136号令)和《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是指依据市政府第136号令和合政〔2008〕1号等文件规定筹集建立的,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支出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收缴和管理。市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请用地单位应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数额,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缴入市财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同时按月向市财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各区应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清单。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以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审核发放工作,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支出计划。
第二章 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70%的土地补偿费;
(二)安置补助费扣除抚养补助费、自谋职业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三)基金的利息及其他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资金;
(五)上述四项资金不足支付时,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划入的资金。
第七条 征地方案公告届满后,被征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核定的安置人数提出养老保障对象名单进行公示并登记,分别报乡(镇、街道)、区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国土、财政、公安四部门联合会审共同确定养老保障对象,核算应支付的征地补偿费用。自核定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征地单位将应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统一缴入市财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组成。在筹集的养老保障基金中,按6000元/人划入个人账户,其他全部进统筹基金。
第三章 使用和发放
第九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人员,自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年龄的,从实际征地时间的次月起)开始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由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居委)携带相关审核、批准资料及人员花名册报经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确认后,按月报送各区劳动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经办机构)审核汇总,由区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养老保障金申领、发放手续。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60元,其中基础养老金21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50元。基础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资金中支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完毕后,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标准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对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由个人凭身份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手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按月向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区经办机构为其统一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发放手续。
第十二条 区经办机构按照确保安全、方便领取的原则,经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选择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支出账户。
第十三条 区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情况,审核汇总后按月编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支出计划,经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复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复核汇总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支出计划,审核后将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别拨至各区财政专户,通过区财政专户拨至区经办机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支出账户,由区经办机构负责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五条 对1988年10月8日至2003年12与31日期间批准征地,并已按当时政策规定及程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已进行就业安置或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审核认定后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对已达到领取保障金年龄或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自2008年5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月260元发放保障金或给予不超过1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先由各区(开发区)财政垫付,每半年与市财政结算,市、区按照3:1的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 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的被征地农民,属于《合肥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暂行办法》(合政〔2003〕138号)和《关于转发合肥市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4〕11号)确定的保障对象,已筹集的保障资金由各区(开发区)按照每人1.8万元标准(一并提供具体人员名单),在扣除按合政办[2004]11号文件规定标准已支付给享受待遇人员的保障费用后,统一缴入市财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区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等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附情况分析,分别报送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资金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对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资金未能及时发放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