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27日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合肥环境资源法庭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环境资源专业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环境资源案件的批复》,经安徽省委编办审批同意,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合肥环境资源法庭。按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印发的《合肥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自2025年1月1日起,合肥环境资源法庭具体管辖以下案件:
安徽省范围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合肥市辖区内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长丰县、庐江县、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芜湖市辖区内无为市、鸠江区,六安市辖区内舒城县、金安区,马鞍山市辖区内含山县、和县,安庆市辖区内岳西县16个县(区)范围内的二审、再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公益诉讼案件。
受案范围
(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1.犯罪对象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罪名:
(1)放火罪
(2)失火罪
(3)投放危险物质罪
(4)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犯罪对象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下列罪名:
(1)走私文物罪
(2)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3)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4)走私废物罪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犯罪对象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下列罪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中涉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的下列罪名:
(1)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下列罪名:
(1)污染环境罪
(2)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5)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6)非法狩猎罪
(7)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8)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9)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10)非法采矿罪
(11)破坏性采矿罪
(12)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13)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
(14)盗伐林木罪
(15)滥伐林木罪
(16)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6.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职责中涉及的下列罪名:
(1)环境监管失职罪
(2)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3)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7.一人犯数罪或同一案件所涉多人犯罪的,以主要罪名或主要犯罪事实是否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保护相关确定,上述犯罪不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1.物权纠纷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
(1)探矿权纠纷
(2)采矿权纠纷
(3)取水权纠纷
(4)养殖权纠纷
(5)捕捞权纠纷
(6)抵押权纠纷:
探矿权抵押权纠纷
采矿权抵押权纠纷
2.合同纠纷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
(1)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2)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3)供用电合同纠纷
(4)供用水合同纠纷
(5)供用气合同纠纷
(6)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7)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8)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9)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10)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11)牧业承包合同纠纷
(12)排污权交易纠纷
(13)用能权交易纠纷
(14)用水权交易纠纷
(15)碳排放权交易纠纷
(16)碳汇交易纠纷
3.侵权责任纠纷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
(1)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2)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水污染责任纠纷
土壤污染责任纠纷
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光污染责任纠纷
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
(3)生态破坏责任纠纷
(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起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渔业、矿业、水利、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人民政府作出的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涉生态环境要素的行政案件(涉及土地的征收征用、登记、确权、政府信息公开等案件除外)。
(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1.以上罪名所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3.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联系方式
(一)办公地址
合肥环境资源法庭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549号绿地中央广场D座安徽(合肥)法务区,其中:2楼为诉讼服务中心窗口,4楼为审判法庭,5-7楼为综合办公区域。
(二)联系电话
立案窗口:0551-65996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