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质安[2008]123号
【发布日期】 2008.12.26 【实施日期】 2008.12.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工程监理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全市道路景观整治及亮化工程质量安全加强管理的通知
(合建质安[2008]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对全市道路景观整治及亮化工程质量安全加强管理,根据省建设厅及市委、市政府对道路景观整治及亮化工作提出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道路景观整治及亮化工程开工前要到市建委窗口报建,报建以每一个标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来进行。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项目未经报建,不得开工。
二、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装饰装修工程规范标准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减少施工工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三、监理单位对每一个标段要制定有针对性监理实施细则,并确定专人对现场工程质量安全加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景观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整治效果。
四、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行人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对临街施工现场要搭设专门的安全通道,供行人穿行,并按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所有施工人员进入现场都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要系好安全带。
五、脚手架整体与建筑物外墙要采取可靠措施进行拉结;无法拉结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脚手架整体稳定,防止脚手架出现整体倒塌。在建工程项目已经使用竹材搭设脚手架的,应尽可能更换为钢管脚手架,不能更换的要进行加固。脚手架搭设方案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对已经使用毛竹脚手架的项目,工程决算一律按竹脚手架结算。
六、工地上所有材料堆放要整齐,周边环境要时刻保持干净整洁,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程竣工后要做到工完场清。
七、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景观整治及亮化工程加强监管,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要求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整改,确保道路景观整治和亮化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八、每个标段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对于各区已经竣工的道路景观整治及亮化工程,由各区整治办牵头,做好和完善相关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