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池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0日
时效性2025年01月01日生效
施行日期2025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安排,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决定对我市职工医疗救助金征收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收方式
将职工医疗救助金征收方式由按年一次性缴纳调整为按月缴纳,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步征收,缴费所属期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同步补缴当期的职工医疗救助金。
二、 缴费标准
自参保之日起,每月缴纳10元,全年共计120元。
三、 申报缴费渠道
(一)单位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缴费。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大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职工医疗救助金申报缴纳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体退休人员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退休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皖事通等手机APP及办税服务大厅、相关商业银行服务柜台等渠道办理职工医疗救助金申报缴纳业务。绑定银行账户自动缴费的参保人员请确保代扣账户余额充足,避免因余额不足导致扣费失败。
四、 实施时间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五、 咨询电话
池州市医保中心:0566-3219263
贵池区医保中心:0566-2311552,0566-2318079
东至县医保中心:0566-2550031,0566-2550038
石台县医保中心:0566-2591722
青阳县医保中心:0566-5181026
九华山风景区社保中心:0566-2821502
经开区税务局:0566-2126109,0566-2126068
贵池区税务局:0566-4878077,0566-2560130
东至县税务局:0566-7020046,0566-7020039
石台县税务局:0566-6028364,0566-6028341
青阳县税务局:0566-5181001,0566-5031030
九华山风景区税务局:0566-2821536,0566-2820066
池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