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宿科计〔2024〕43号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19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科技局,市管各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宿州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宿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19日
宿州市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改革精神,进一步探索更加符合科研规律的经费管理机制,根据《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以创新型城市建设为旗帜性抓手推动宿州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发〔2024〕8号)《进一步深化安徽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改革试点方案》(皖科资〔202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全面深化科研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经费管理模式,赋予科研单位和创新团队更大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以有利于开展科研工作为目标,以尊重和信任科研人员为前提,本着“能放则放、该简则简”的原则为科研经费使用“松绑”,最大限度赋予科研人员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 增强科研人员成就感、获得感。
(二)坚持分类实施。根据不同项目类型、不同创新主体的特点和科技创新工作规律组织实施,确保“包干制”发挥实效。
(三)坚持绩效导向。探索建立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管理与诚信体系建设协调推进的制度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发挥绩效评价对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的导向作用。
三、 包干范围
根据市级基础研究专项、重大专项、揭榜挂帅专项、成果转化专项、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专项、长三角合作专项、科技创新战略与软科学研究专项等类别项目特点,逐步推进并有序扩大包干范围。
四、 包干内容
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申请和签订任务书时,均无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使用范围限于设备仪器费、材料试剂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以及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等其他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管理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活动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现行工资制度进行管理。
五、 相关制度
(一)经费用途负面清单制
项目经费使用按照省市相关制度执行,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将“包干制”项目经费用于捐赠、投资、赞助、罚款、偿还债务及支付在职人员学历性教育经费等支出;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不得列支基建费用;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办公设备和材料费用;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
项目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代表研究团队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承诺内容主要包括: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照科研项目绩效目标和任务书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和虚假套取。违反科研诚信承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经费管理法人负责制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确保项目经费“放得开、管得住”。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规范项目经费管理,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对经费决算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在不违反负面清单制度前提下,经费由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统筹用于与科研项目相关支出。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六、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克服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持续优化“包干制”经费管理。
(二)加强监督管理。市科技局对项目信息按规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结题/成果报告,接受单位内部监督。对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三)加强宣传引导。市科技局加强对“包干制”工作的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并推动科研经费“包干制”工作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