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8]496号
【发布日期】 2008.12.25 【实施日期】 2008.12.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特种设备CNG钢瓶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合价费[2008]496号)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CNG钢瓶检验检测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皖价费[2008]230号)文件规定:凡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CNG钢瓶检验检测的收费标准,由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本市CNG钢瓶检验检测标准的制定将本着既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又要充分考虑受检对象的承受能力和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对检验检测成本进行监审的基础上从严核定。鉴于CNG钢瓶(包括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纯钢制无缝气瓶等)检验检测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应由检测单位经成本测算后报你局,由你局报市物价、财政部门经成本监审后审批。
在新标准制定前,我市CNG钢瓶检验检测的收费标准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现行规定执行。
二ОО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