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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滁州市查处经营主体虚假登记典型案例(一)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2-30   阅读:

发文机关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年12月16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9日,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南谯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局移送线索:滁州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涉嫌提交虚假资料,恶意注销经营主体,我局随即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6月17日,该公司股东孙某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7月8日,孙某在商事中介机构滁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协助下提交了注销材料,并向该机构支付了代理费800元。


二、 案例解析

该商业管理公司涉嫌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经营主体注销登记的方式。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之规定。商事中介机构滁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代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案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得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三、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拟给予该商业管理公司、商事中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 以案警示

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始终秉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全力维护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及有关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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