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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2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金[2008]581号
【发布日期】 2008.12.19 【实施日期】 2008.12.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专项资金管理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金〔2008〕581号)

有关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
  为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合肥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合肥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积极性及主动性,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中小企业信贷投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合肥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资金用途和使用原则
  (一)资金用途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在合肥市区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下称金融机构)投放的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损失补偿,以及对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各类担保机构损失补偿。
  (二)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合肥市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鼓励引导金融和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降低其融资成本。资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类行业、大型企业、房地产企业或平衡预算。
  二、补贴对象和标准
  1.贴息对象:为金融机构当期(政策发布之日至兑现之日,下同)直接向在合肥市区内注册、纳税中小企业发放的1年期及以下、利率较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按国家规定上浮不超过30%、在合肥市区内使用的贷款。
  2.补贴标准:以金融机构当期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为计算基数,按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的贴息。
  三、损失补偿对象和标准
  1.损失补偿对象:金融机构当期新增的中小企业直接贷款损失;担保机构当期新增加、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中小企业担保贷款损失。如贷款风险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按比例分担的,则按比例分别补偿,不重复计算。
  2.损失补偿标准:根据当期直接贷款损失情况,给予单家金融机构不超过损失的20%,且最多为500万的损失补偿;单家担保机构损失补偿最高不超过200万(具体补偿比例按照合政办〔2008〕6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策兑现和使用管理
  1.凡符合政策的金融和担保机构,按季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并附有效证明材料。市财政局于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金融和担保机构指定的账户。
  2.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直接发放的贷款及损失情况,以银监部门发布的数据或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
  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及损失情况,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的数据为准。
  3.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须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偿资金。如有违反的,除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其申报资格以外,还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金融机构应将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作为利息收入核算,将损失补偿资金用于充实贷款损失准备金。
  担保机构应将财政拨付的损失补偿资金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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