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8]476号
【发布日期】 2008.12.18 【实施日期】 2008.1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价格综合规定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暂定公路汽车客票(机打)工本费标准的复函
(合价费[2008]476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合肥市公路汽车客票(机打)工本费价格的函》(合地税函[2008]316号)收悉。
依据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发票工本费审批权限的批复》(皖价费[2003]155号)文件规定:“授权市物价局、财政局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由于我市各客运汽车站将实行客运车票联网发售,新增合肥市公路汽车客票(机打)专用发票票种,经研究,现将我市公路汽车客票(机打)工本费(暂定)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路汽车客票(机打)工本费标准:0.08元/份。
二、你局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三、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批复的收费标准为暂定一年。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