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08年)合肥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我市居住区绿化管理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27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园林局 【发布日期】 2008.12.18
【实施日期】 2008.1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植树造林与绿化

合肥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我市居住区绿化管理的通知

各区园林局,各开发区绿化管理部门,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绿化管理整体水平,建设宜居合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居住区绿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居住区绿化的重要意义

  居住区绿化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住区绿化水平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在建设宜居城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居住区绿化伴随着城市大建设快速推进取得了长足发展,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也存在着管理不到位,擅自伐移树木、侵占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开发商和物业管理部门甚至改变绿地性质搭建违法设施等问题。对此,各区、各开发区园林和城管执法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增强搞好居住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努力提升我市居住区绿化管理水平。

  二、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我市居住区绿化管理

  (一)严格居住区绿化变更审批。各单位和市民只有栽树的义务,没有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权力。各居住小区确需伐移树木或变更绿化的须报经市园林局审批。

  (二)执行居住区绿化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新建居住区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市、区园林部门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时不签署绿化达标意见。老居住区绿化规划调整原则上不予行政许可。

  (三)建立三级绿化管理网络。居住区绿化是社会绿化的基础,区、街、社居委三级要加强监管,发现损毁居住区绿化的不法行为要坚决遏制,及时向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举报查处。

  (四)加强居住区绿化指导。各区、各开发区园林部门加强居住区绿化技术指导,提倡居住区“见缝插绿”、“拆墙透绿”、“拆违还绿”。通过创建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等活动,提升单位、小区绿化水平。

  (五)强化绿化宣传。各区、开发区园林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大绿化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增强社会单位的环保法制观念和爱绿护绿意识。

  三、依法查处损毁居住区绿化的违法行为。各单位和市民有责任对损毁居住区绿化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区、各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擅自伐移居住区树木、侵占居住区绿地的违法行为,依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恢复绿化,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