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园林局 【发布日期】 2008.12.18
【实施日期】 2008.12.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植树造林与绿化
合肥市园林局关于加强我市居住区绿化管理的通知
各区园林局,各开发区绿化管理部门,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为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绿化管理整体水平,建设宜居合肥,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居住区绿化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居住区绿化的重要意义
居住区绿化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住区绿化水平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在建设宜居城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市居住区绿化伴随着城市大建设快速推进取得了长足发展,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升;但也存在着管理不到位,擅自伐移树木、侵占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开发商和物业管理部门甚至改变绿地性质搭建违法设施等问题。对此,各区、各开发区园林和城管执法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增强搞好居住区绿化建设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努力提升我市居住区绿化管理水平。
二、采取得力措施,加强我市居住区绿化管理
(一)严格居住区绿化变更审批。各单位和市民只有栽树的义务,没有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权力。各居住小区确需伐移树木或变更绿化的须报经市园林局审批。
(二)执行居住区绿化规划。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新建居住区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市、区园林部门在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时不签署绿化达标意见。老居住区绿化规划调整原则上不予行政许可。
(三)建立三级绿化管理网络。居住区绿化是社会绿化的基础,区、街、社居委三级要加强监管,发现损毁居住区绿化的不法行为要坚决遏制,及时向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举报查处。
(四)加强居住区绿化指导。各区、各开发区园林部门加强居住区绿化技术指导,提倡居住区“见缝插绿”、“拆墙透绿”、“拆违还绿”。通过创建园林单位、园林小区等活动,提升单位、小区绿化水平。
(五)强化绿化宣传。各区、开发区园林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大绿化法规宣传力度,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增强社会单位的环保法制观念和爱绿护绿意识。
三、依法查处损毁居住区绿化的违法行为。各单位和市民有责任对损毁居住区绿化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各区、各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擅自伐移居住区树木、侵占居住区绿地的违法行为,依据《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恢复绿化,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