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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学办学行为有关规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28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教基[2008]291号
【发布日期】 2008.12.15 【实施日期】 2008.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教育综合规定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学办学行为有关规定
(教基〔2008〕291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高校附中、有关民办学校:
  近一个时期,我市部分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逐渐抬头,在社会上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如果不严加禁止,有悖教育规律、有损教育形象、有害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为此,特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学办学行为强调以下有关规定,请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学校认真执行。

  一、依法治校,遵循教育规律办学。建立和完善符合儿童少年身心特点的生动活泼的素质教育实施办法,注重教育公平,按规定收费,不分重点班和快慢班。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实验班、特长班。

  二、立德树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

  三、严格执行学习时间。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执行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规范教学时间和作息时间的通知〉的通知》(教基〔2006〕242号)要求,小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学校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公办学校不得向青少年活动中心、民办教育机构等校外机构提供本校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举办针对本校学生或外校学生的各级各类补习班、兴趣班、提高班、培训班等。严禁在校内无证办“小饭桌”,严禁利用“小饭桌”在午休时间对本校学生或外校学生进行补习补差和上新课。

  四、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开足开齐各类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时。

  五、广大人民教师要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向学生推荐任何教辅资料;不搞有偿家教。

  六、学校要加强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家庭教育的协调一致;主动与街道、社居委及附近单位联系,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通过建立家长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使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规范小学办学行为,不是一件小事,而是努力办人民满意教育的体现,各特色小学要率先规范。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重视小学办学行为规范问题。寒假前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有重点的对所属公办学校办学行为开展一次督查,对利用学校场地课余时间举办各级各类补习班、兴趣班、提高班、培训班等和利用“小饭桌”在午休时间进行补习补差和上新课的等办学不规范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对那些置若罔闻、一意孤行的学校坚决通报批评,同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将督查情况书面报市教育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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