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费[2008]464号
【发布日期】 2008.12.08 【实施日期】 2008.12.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2008年度新录用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8]464号)
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
市人事局转来你中心《关于2008年度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合人考 [2008]1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章和中组部《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中组部[2008]17号)、市人事局《关于举办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的通知》(合人办发[2008]255号)文件精神,你中心2008年12月份将举办2007、2008年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班,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费[2003]243号)的有关规定,现核定你中心2008年度公务员培训收费标准如下:
一、培训费每课时4.00元,每期培训120课时,由专家教授授课,教材费资料费120元/人。
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你中心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4〕16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你中心的全部收费进行公示。
三、你中心要加强收费管理,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全部收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同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次核定的收费标准只适用于本次培训收费,培训结束后,此次核定的收费标准撤销。今后如开办此类培训,应在培训前1个月办理申报收费标准手续。
此复。
二00八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