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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园林局关于下发《合肥市园林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8-3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园林局 【发文字号】 合园[2008]179号
【发布日期】 2008.11.26 【实施日期】 2008.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园林局关于下发《合肥市园林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园〔2008〕179号)

局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坚持基本建设程序,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廉政建设和政务公开的要求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园林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特制定《合肥市园林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希望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园林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合肥市园林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凡纳入财政预算资金、政府融资、招商引资和单位自筹资金5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局重点办负责局系统基本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项目立项

  各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局批准。

  三、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报批、施工图审查

  1. 规划方案报批:报市规划部门审批。无需市规划部门审批的项目规划方案,由局重点办组织专家研讨并报局批准。

  2. 初步设计报批:报市发改委审批。无需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初步设计,由局重点办组织专家研讨并报局审批。

  3. 施工图审查:由局总工室组织专家进行施工图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四、 招标管理

  建设项目包括设计、施工、监理一律委托市招标中心实行招标,招标形式根据工程内容及造价由招标中心确定,严禁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五、合同管理

  1、施工合同的签订。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签订,在签订合同前应将合同的草稿送局重点办审核。合同内容要全面、准全,使用正式文本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明确工程项目的内容、工期、质量要求、工程造价、付款和决算方式、安全生产、合同履约金交付方式等有关事项。合同签订后应将正式合同文本送局重点办备案。

  2、廉政协议的签订。投资2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需签订廉政协议,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局监察室在施工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共同签订,协议签订后送局监察室备案。

  六、项目管理

  (一)工程管理

  1、各项目建设单位严把工程质量关,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不予签字验收,不准许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各项目管理人员严禁利用职务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互相串通弄虚作假,严禁不按规定履行施工程序。

  (二)竣工验收

  1.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再组织规划、消防、环保、城建等部门参加的综合验收并报局重点办备案,经综合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交付使用。凡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并停拨工程款。

  2.不需报综合验收的项目由局重点办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三)档案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资料,按要求送档案馆保存。档案馆不接收的由局档案馆保存。凡档案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停拨工程款。

  (四)资金管理

  1、严格执行预算。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算一经审定后,不得随意提高项目标准,增加工程内容。确需变更应履行相关程序,否则相关费用由变更人承担,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依规进行决算。基本建设项目决算依据合同施工图和竣工图及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的经济签证编制,由局财务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3、规范拨款方式。开工不拨付备料款;每月底按实际已完工程量(合同内)的60%拨付;工程验收合格、竣工档案资料验收合格及决算审计后拨款至审计定案价的90%;余额为保修金,保修期结束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2.在本办法的实施期间,如与政府出台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政府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

  附: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申请规划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

  1、 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 项目名称、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4、 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的初步方案;

  5、 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

  6、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预测,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7、 环境影响、交通、文物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源和水资源消耗等初步分析;

  8、 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9、 结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1. 项目概况;

  2. 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3. 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4. 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方案;

  5. 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等;

  6. 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7. 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

  8. 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9. 招标方案;

  10. 风险管理方案;

  11.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2. 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13. 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

  14. 对于项目建议书批复中规定须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项目,应提出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15. 结论。

申请规划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1、 合肥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其他有关计划文件1份(如批准有效的详细规划批复、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部门做出的可行性研究(选址报告书)、有关部门核发的同意选址意向的复函、通知等);

  3、 1/500或1/1000地形图2份(无1/500或1/1000地形图的地区可提供1/2000-5000地形图),并在其中一张地形图上有HB铅笔绘出拟建设用地范围;

  4、 经营性土地需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各一份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设计条件一份;

  5、 属原址改建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须附送土地、房产权属证件一份;

  6、 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 经营性用地

  (1) 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 土地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附图各一份;

  (3) 已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4) 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地形图2份;

  (5) 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

  (6) 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非经营性用地

  (1) 合肥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 计划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计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 有关用地协议并现状土地权属证明(市政类杆管线工程除外);

  (4) 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5) 规划部门审核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方案及审核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6) 标明准确位置、面积的1:500或1:1000地形图1份;

  (7) 选址、设计条件阶段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如环保、园林、供电等相关部门意见;

  (8) 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筑工程类

  (1)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

  (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地形图上应由设计单位用HB铅笔标明下列内容:建筑基地用地界限、建筑物外轮廓及层数、新建建筑物与基地用地界限、道路规划红线及相关控制线、相邻建筑物间距尺寸轴线标号:(作图格式见《报送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形图示意图》)

  (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出图单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

  (6)施工图和建筑施工图各一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单;

  (7)分层面积表(应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规定计算);

  (8)建筑工程预算书;

  (9)相关单位部门审核意见;

  (10)日照分析文件一份(可选);

  (11)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12)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市政工程类

  (1)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审批意见;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可选);

  (4)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

  (5)符合出图标准并加盖市政府工程设计单位设计出图章的1/500或1/1000总平面设计图两份;

  (6)施工图2套,图纸须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

  (7)工程预算书;

  (8)涉及拆迁的,应附送拆迁文件;

  (9)相关部门书面意见;

  (10)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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