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8.11.12
【实施日期】 2008.1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的补充通知
各在肥监理企业: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建科函(2008)629号),及《关于2008年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补充通知》(省建设厅建管函[2008]797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建筑节能监理工作,提高服务水平规范监理行为,我委决定将建筑节能监理工作纳入全市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内容,现将有关专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合肥地区(包括三县)工程监理企业依法实行建筑节能监理的所有在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
二、检查内容
项目监理机构贯彻落实《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安徽省民用建筑节能监理导则》(试行)情况。具体检查项目详见附件《民用工程建筑节能监理实施情况检查表》。
三、检查时间
分自查和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所有监理企业按照建委《关于展开建筑节能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合建设[2008]4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2008年全省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和本补充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情况于11月30前书面报市建委建管处。对监理企业自查自纠中发现的严重问题,要专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二) 市检查阶段,工程监理企业的建筑节能工作内容列入全省、全市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抽查内容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请各在肥监理企业认真开展建筑节能监理自查自纠工作,填报《民用工程建筑节能监理实施情况检查表》,做好迎接省市检查准备工作。
200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