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8.11.12
【实施日期】 2008.1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基本建设
合肥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关于对我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开展督查和调研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管)局,开发区建设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规范监管行为,经研究,我委将从2008年11月20日起,对各县、区、开发区实施施工许可、违法违规查处等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和调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省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检查范围
三县、四区、三个开发区。2008年1月1日以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和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情况。
三、检查内容
(一)施工许可监管情况
1、发证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施工许可核发条件核发施工许可证;
2、施工许可的档案是否完整、齐全;
3、施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否合法;
4、是否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
5、施工许可证书发放后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二)违法违规查处情况
对各县、区、开发区2008年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记录情况进行督查。
(三)资质资格监管情况
1、资质资格初审记录情况;
2、企业和个人数据管理情况;
3、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情况;
4、建造师制度实施进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规范行监管行为。自查总结材料和2008年发证汇总情况于2008年11月25日前报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2692762)。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在各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我委将组织督查调研组进行抽查,对督查发现问题,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予以整改。对存在问题严重的进行严肃处理。检查结果在建委网站上公布。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