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财行[2008]494号
【发布日期】 2008.11.11 【实施日期】 2008.11.1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财政综合规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财行〔2008〕494号)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基本需要,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合肥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节俭、必需、易行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合肥市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合肥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和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格禁止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
通工具
副省级以上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车
一等
舱位
头等
舱位
凭据
报销
正、副市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车
二等
舱位
普通
舱位
凭据
报销
其 余 人 员
硬席车
三等
舱位
普通
舱位
凭据
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工作人员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续费、往返机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车辆通行费、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
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等不予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的乘车补助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确因工作需要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出差住宿费在规定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规定限额不超过以下标准:省外每人每天200元,省内每人每天150元。实际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部分自理。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在中央或当地政府部门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饭店(宾馆)住宿;没有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饭店(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其以上的高档饭店(宾馆),不得住宿豪华房间。(定点饭店、宾馆可查询“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http://www.hotel.gov.cn)。
第十三条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以上人员出差,可入住上述规定的饭店(宾馆)单间或标准间。其余人员出差住宿原则上两人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入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省内20元(不含三县)、省外30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原则上出差人员不允许报销餐饮费,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给予报销餐饮费的,出差人员不再享受伙食补贴。
第五章 参会、外派以及调动搬迁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会议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收取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单据回所在单位据实报销。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六条 由组织安排到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员工作期间,单位无法统一安排伙食的,经派出单位批准,可给予每人每天10元伙食补助费。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费不得同时-享受。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视同出差。调动途中的差旅费,由调入单位报销。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与工作人员随同居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其差旅费和行李、家具托运费等可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被调动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到达调入单位所需差旅费,按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绕道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市财政局《合肥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有关规定》(合财行[1997]1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