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08年)合肥市经济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科学技术局等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9-01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经济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统计局
【发文字号】 合经技术[2008]350号 【发布日期】 2008.11.06
【实施日期】 2008.1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科技企业

合肥市经济委员会、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合肥市财政局、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经技术〔2008〕350号)

各县(区)经贸委、开发区经贸局,各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和统计局联合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经济委员会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科学技术局
合肥市财政局
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统计局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合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我市对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各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5月30日。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企业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主营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企业不亏损。

  (二)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和较强的科技研发持续投入能力。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每年不低于2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销售收入5000-10000万元的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200万元;销售收入10000-30000万元的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300万元;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的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500万元以上。上述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应不得低于评价指标值。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等。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经贸委、开发区经贸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1)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申报材料一式七份。

  (二)市经委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并提出评价意见。

  (三)依据初评结果,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等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四)对于评价得分低于65分(不含65分)的申报企业,不予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 市经委对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颁发证书和推荐奖励。
第三章 复评
  第八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委定期组织对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复评,原则上两年复评一次。

  第九条 复评程序:

  (一)数据采集。已经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5月2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区)经贸委、开发区经贸局。复评材料包括《合肥市认定复评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1)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二)数据初审。各县(区)经贸委、开发区经贸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复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30日前报市经委(复评材料一式2份)。

  (三)数据核查。市经委对上报的复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复评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十条 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复评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复评得分65分(含65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复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5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发与试验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净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3)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一条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由市经委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二条 为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均可按照合肥市政府合政[2007]18号文件有关政策给予奖励兑现。
第五章 终止与撤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市认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由于技术原因导致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 市经委对终止与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公布,并对已奖励的资金予以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三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情况报市经委。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1月6日起开始施行,原有的合经贸技术〔2006〕183号《关于印发合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自动作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1:
  《合肥市认定/复评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市认定/复评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需要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全面总结近两年企业技术创新与技术中心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战略与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企业技术创新战略的制定与调整,年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涉及企业秘密可作技术处理)。

  二、企业主营业务涉及哪些行业领域,以及在该行业领域的地位和作用。与国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三、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情况、技术中心组织建设(内部组织设置与调整、下属企业组织设置、与外部单位共建组织及运行情况等)、技术中心创新机制建设(技术带头人培养、人才激励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投入制度及执行情况等)、合作创新情况(产学研之间、企业之间及国际合作情况)、企业技术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研究试验设施、检测设施、信息化设施)。

  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创新项目的实施效果、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的自主创新情况、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创新情况。

  五、技术创新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有特色的工作情况。

  附件2: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定量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研发中心固定场所或实验室面积
平方米
9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其中:对外合作项目数

10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1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2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13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4
企业职工总数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其中:企业研究与试验人员数

16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17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18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人月
19
技术中心在海内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其中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20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其中: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21
通过省级以上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其中: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22
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23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发明专利数

24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发明专利数

25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其中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标准数

26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数

其中:驰名商标数

27
企业获得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数

其中:中国名牌产品数

28
获得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项目数

其中: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29
工业增加值
万元
  注: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县(区)经贸委、开发区经贸局推荐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市经委评价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企业上年度与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2、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见附表1-附表7)。

  主要包括:(1)技术中心专家情况;(2)在海内外及省内外设立研发与设计机构信息;(3)通过省、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信息;(4)当年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信息;(5)拥有专利及受理专利申请;(6)主持和参与制定的标准;(7)拥有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和省著名商标信息;(8)科技进步奖信息。

  附表1:
  技术中心专家表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学历
职称
工作部门
职务
技术领域
专家类型
联系电话
企业外专家请注名单位
注:专家类型指国家级政府津贴、省部级政府津贴、国家级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部以上政府科技人才、博士、在站博士后,其他(请说明)

  附表2:
  在海内外及省内外设立研发与设计机构信息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所在地区
机构人数
年度经费
主要工作
 注:机构性质指独资、股份合作、项目合作、项目委托、经费赞助、其他

  附表3:
  通过省、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中心信息
序号  实验室名称 认定机关名称 认定证书号   是否对外服务       及服务情况 
注:需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

  附表4: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信息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合作单位 项目总经费  其中:  政府拨款 
 注:项目类型指国家技术创新计划项目、国家863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他省部级以上重点开发项目(请注明)、产学研合作项目、企业自立项目、其他项目
  附表5:
  当年授权专利信息
 注1:专利类型包括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发明专利

  注2:当年指2007年授权专利

  注3:授权发明专利需提供证书复印件

  附表6:
  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标准信息
附表7:
  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省名牌(省著名商标)信息 注:提供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省著名商标的复印件

  附表8:
  科技进步奖信息
注:提供获得科技进步奖的复印件

  附件3: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
(分)
三级指标
权重
(分)
单位
基本
要求




44%
创新投入机制
20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上年增长
17  
3
%
百分点
≥4
>0.5
创新设施建设
15
研发中心固定场所或实验室面积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固定资产净值
通过省级部门和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5
5
5
平方米
万元

>1000
≥200
≥1
产学研机构建设
9
技术中心在国内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3
2
4


%
≥1
≥1
≥10  





16%
创新队伍建设
10
企业研究与试验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重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来中心从事技术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4
4
2
%


≥2
≥4
≥10
技术积累储备
6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6

≥5





40%
技术
创新
成果
15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行业标准数
企业获得的省级名牌产品数
企业获得的著名商标数
3
3
3
3
3





≥2
≥1
≥1
≥1
≥1
技术
创新
效益
25
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
当年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10
10
5
%
%
万美元
≥20
≥25
>0
加分
加分
3
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
≤3

加分
加分
2
国家、国际组织认证实验室数
≤2

加分
加分
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2

加分
加分
1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标准数
≤1

加分
加分
1
其中:中国名牌产品数
≤1

加分
加分
1
其中驰名商标数
≤1

扣分
扣分
10
企业经营亏损
≤10
万元


  注:(1)满分100分,最高附加分10分;(2)加“*”的3个指标为考虑行业系数的指标;(3)“基本要求”是指当1个三级指标等于基本要求的值时,该指标得分为权重的60%。

  二、行业系数
行业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航空
0.8
0.6
0.6
电子
0.6
0.4
0.4
轻工Ⅰ
0.6
0.4
0.4
轻工Ⅱ
1.0
1.0
1.0
船舶
0.8
0.4
0.8
化工
1.2
1.0
0.8
机械
1.0
0.6
0.6
医药
0.8
0.8
0.6
冶金
1.2
1.4
1.4
纺织
1.0
1.0
1.0
建材
1.0
0.8
0.6
有色
1.0
1.4
1.4
铁道
1.2
0.6
0.4
石化
3.0
1.2
1.2
其他
3.0


  有关说明:

  (1)由于不同行业在技术创新投入与产出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技术中心评估时,对不同行业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等三个指标引入行业系数加以调节。

  (2)行业系数只作为评估机构评价时使用,企业填报时无需考虑行业系数,按实际数据填报。评价时,根据企业填报的实际数据得出上述指标的比重,再乘以行业系数,得出指标的评价值。

  (3)行业系数表中的其他行业指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这些行业的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和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两项指标按满分的65%计算。

  (4)轻工Ⅰ为家电行业,轻工Ⅱ为轻工的其他行业。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