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合建设[2008]49号
【发布日期】 2008.10.30 【实施日期】 2008.10.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合建设[2008]49号)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2008]208号)和《关于印发〈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的通知》(建设[2008]179号)的规定,为做好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来肥承接业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具体要求按照《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执行。未经登记备案来肥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受理施工图审查业务。
二、自2008年11月1日起,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在施工图审查项目审查合格后,须到市建委办理备案手续,我委将对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等政策性审查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核实,对符合规定、准予备案的,在审查合格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办理审查项目备案手续时,除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提供相关备案材料外,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二)外地勘察设计单位来肥承接业务备案证明材料;
(三)加盖省建设厅统一监制的勘察设计资质(出图)专用章的图纸;
(四)参与勘察设计项目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签名和执业资格印章;
(五)参与勘察设计项目的各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的图签。
四、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未经备案并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审查合格书不得作为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由我委设计科技处具体办理。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联系人:于飞、章琛 联系电话:2692775、2678660。
附件: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二、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具体办法(略)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