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5年01月09日
时效性2025年3月1日生效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
施行日期2025年3月1日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数额规定》业经2024年12月30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乐成
2025年1月9日
辽宁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数额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数额,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数额(含价值)标准,执行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的数额标准,包括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和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是指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
第四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达到本规定的数额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