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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潜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1-21   阅读:

发文机关潜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5年01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潜政〔2025〕1号

施行日期2025年01月16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潜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潜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6日


潜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在市委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重要回信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入实施“生态立市、工业强市、文旅兴市、开放活市”主战略,扎实推进产业振兴行动,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潜山。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当好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的执行者、行动派、实干家,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第四条 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组成。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市长出国访问、脱产学习等离潜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扎实推进现代化美好潜山建设。


第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三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八条 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质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加快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安庆市政府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十条 市政府各执法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切实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十四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市政府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市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市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准则,深入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十六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上级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网络、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解读工作。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做好解读工作;以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制发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部门联合发文的,牵头部门负责做好解读工作,其他联合发文部门配合。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市政府及各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回复。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坚持市人大常委会与市政府、市政府与市政协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工作联系经常化、制度化,全面强化监督支持。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完善府院联动、府检联动机制,深入推进政府履约践诺,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有诉必应,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认真落实《信访工作条例》,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认真办理市民问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问题,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真正把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领导同志要阅批阅办群众诉求,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下访,包案化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主持;涉及紧急议题,市长因公务外出不能及时召集主持的,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安庆市委市政府和潜山市委工作要求;

(三)讨论通过向安庆市委市政府和潜山市委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等重要会议审议、讨论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五)讨论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涉及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项目、重大政策性问题;

(七)讨论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重要政策措施;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九)其他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通报的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市纪委监委、市政府办公室、司法局、审计局负责同志全程列席,根据会议议题可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专家、企业代表和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上会流程要严格规范,议题申报前,牵头单位要围绕议题上会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做好充分调研、论证和协调,涉及多部门的达成一致意见,议题材料须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主持召开,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议题由市长确定,与议题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主持召开。市长碰头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市政府日常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有关工作落实事宜。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可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专题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按要求参加市政府有关会议,原则上不应请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履行请假手续。市政府领导同志和部门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的,向市长请假;部门负责同志不能参加市政府专题会议的,向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请假。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长碰头会议以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经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议题由牵头单位负责起草,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重大事项报市长审定。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召开专题会议的纪要,写明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召开,并由委托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第三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的事项,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及时公布;市政府各部门要对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抓紧推动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室对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要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要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和时间,合理确定参会人员范围,减少陪会。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兼任部门负责同志的参加本部门会议除外。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未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不得请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全市性会议提倡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主要负责同志讲话或者会议报告不超过1小时,提高效率和质量。

严格控制和规范举办各种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节会及各类论坛等。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坚持和完善市政府常务会议“第一议题”学习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安庆市委市政府、市委工作要求,一般由市长领学。结合重大专题适时安排专题学习,学习活动由市长主持,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学习采取市政府领导同志自学交流、集体研讨,安排部门负责人汇报或邀请专家作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切实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拟提请市委审议或提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联合发文的文件稿,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且牵头起草部门为市政府部门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先报市政府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三十五条 对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文件实质性审核把关,层层落实审核责任,切实把好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内容关、文字关、程序关,并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实行公文差错通报制度,对报文不规范、文稿不成熟的,一律作退文处理,并按照“谁签发、通报给谁”的原则进行通报。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要市长审批的公文,相关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或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签发。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改进文风,进一步精简公文简报。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实行计划管理,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和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除部署全局性、综合性工作外,文件一般不超过4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者具体任务的文件一般不超过3000字。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文件评估审查。原则上不得成立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除专门文件外,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干部配备、工资福利待遇、创建示范、达标、“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上级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制发配套文件的,一般不制发配套文件,确需制发的配套文件,应当结合实际提出具体落实措施,不得简单照抄照搬。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乡镇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对市政府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的公文和需呈报领导同志的紧急公文,第一时间传批运转、提醒催办,形成办理链条的闭环。对办理不认真不及时、推诿扯皮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九章 工作落实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回信精神,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四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安庆市委、市政府和潜山市委的决定。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推进并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市人大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和督查计划。将国务院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督查事项、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交办事项和市政府会议议定事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和调研决定事项,纳入督查督办台账,坚持清单化闭环式节点式督促抓好落实。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加强计划管理和监督实施,确保市政府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第十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忠诚干净担当,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做到“忠专实、勤正廉”。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深入践行“三严三实”,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地方开展调研,多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多开展随机调研、蹲点调研、解剖麻雀式调研,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年深入基层调研时间累计不少于30天(次),做到在一线发现问题、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化解矛盾,当好人民的勤务员。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应向安庆市政府和市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安庆市委市政府和潜山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安庆市委市政府和潜山市委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出访、出差和因事请假,应按规定报备。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出访、出差和因事请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潜,应事先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报告,并按规报备。

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

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专业化能力,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增强市场化意识素质能力,善用市场的逻辑谋事、资本的力量干事、平台的思维成事,注重利用专业力量、智库机构并通过学术研讨等方式开展重要工作研究谋划,提高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完善部门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各项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要坚持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久久为功、善作善成。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让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努力营造奋勇争先、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直属单位、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7月3日市政府印发的《潜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潜政〔2019〕10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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