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服[2008]407号
【发布日期】 2008.10.27 【实施日期】 2008.10.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滨湖惠园”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
(合价服[2008]407号)
合肥天海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滨湖惠园价格审批的报告》收悉。根据《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价房[2003]174号)规定,经对“滨湖惠园”一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建设成本审查,并报经市里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滨湖惠园”一期经济适用住房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总用地3.71公顷,总建筑面积136712 M2,其中地下室及非机动车库2419.81 M2,非营业性配套公建2817.92 M2,商业用房5781.07 M2,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共125693.2 M2(总共7栋2450户,其中经济适用住房2004户105931.02 M2,廉租房446户19762.18 M2)。
二、该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核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27元(含室内装饰)。
三、你公司应根据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按单体楼房楼层差价率、朝向率增减系数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实际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上述批准的基准价格。
四、你公司应及时到我局办理销售明码标价书备案手续;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其销售价格及批准文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依据批准的销售价格办理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本批复规定的销售价格为一次性价格,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该项目商业用房属开发企业所有;非机动车库、非营业性配套公建等属于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属业主共有。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