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旅游局,合肥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合旅[2008]110号
【发布日期】 2008.10.22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旅游综合规定
合肥市旅游宣传促销奖励暂行办法
(合旅[2008]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旅游发展基金的效益,鼓励各地旅游企业积极组织客人来我市旅游,全面繁荣我市旅游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宣传促销奖励资金的来源为市旅游发展基金。
第三条 旅游宣传促销奖励资金实行项目申报制。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为旅游宣传促销奖励资金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标准
第四条 旅游奖励资金奖励的项目和标准:
(一)旅游节庆活动奖。
对经市旅游局批准,采取完全市场化运作,在我市举办与旅游有关的、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的单位,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效益,给予1-5万元的奖励(不包括外地到合肥的促销活动),特别重大的活动可“一事一议”。
(二)外地来肥旅游包机、专列、大巴车队奖。
1、对组织境外客人乘包机(不少于120人)从境外直飞我市旅游的组团社给予每架次4万元的奖励;对组织国内游客乘旅游包机(不少于100人)直飞我市旅游的组团社给予每架次0.8万元的奖励。
2、对组织旅游专列不少于500人(上海假日列车不少于300人)抵我市旅游的组团社给予每个专列2万元的奖励。
3、对从合肥市以外一次性组织旅游大巴车队来肥旅游的组团社给予奖励。其中旅游大巴一次性招徕300人以上,不足500人,奖励0.5万元;一次性招徕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1万元。
(三)合肥旅游地接市场先进奖。
对纳税排名前十名且地接人数、纳税不低于上年度的本地旅行社给予奖励。当年度在合肥市地接人数、纳税综合考评前三名的旅行社每家给予2万元的奖励,前四至六名的旅行社每家给与1万元的奖励;前七至十名的旅行社每家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入境接待人数排名前3名的旅行社分别再给予8000元、6000元、4000元的奖励。
(四)合肥旅游新产品开发宣传补助奖。
对积极开发本市旅游新产品、新线路并对外销售(如在外地设立办事处专门销售合肥旅游产品等)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旅行社,给予宣传补助1-5万元的奖励(可根据其在客源地市场的宣传广告给予奖励)。
(五)全国“百强”旅行社奖。
1、对我市当年度新进入全国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奖励;
2、对我市上年度已进入全国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百强”的旅行社,当年度再次进入“百强”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若当年度比上年度名次前移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此项不重复计算)。
(六)国内旅游促销奖。
对参加市旅游局组织的国内外旅游促销活动的单位,按摊位费30%给予奖励。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及审核办法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旅游节庆活动奖,须在活动开始前向市旅游局提交书面报告,并得到市旅游局批准和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者,不予奖励。
(二)旅游包机、专列、大巴车队奖,须在来肥前三天,由旅行社将详细的接待计划上报市旅游局登记备案,无登记备案者,不予奖励。该奖项要求旅游者在肥住宿不少于一个晚上,并在本市游览三个(含三个)以上有门票景点。
(三)旅游地接市场先进奖,申报旅行社须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初向市旅游局报送上季度接待统计报表作,为年底奖励依据。如不按季度报送,我局视为当季度自动放弃,不予计算入内。
(四)合肥市旅游局对各奖项实行申报制,旅游节庆活动奖,旅游包机、专列、大巴车队奖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当年6月底、12月底。其他奖励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12月底。
(五)所有奖项申报者,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向市旅游局提出申报,领取和填写《合肥市旅游宣传促销奖励申报表》(一式两份,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各一份)。凡逾期报送的,不予奖励。
(六)奖项申报者应根据每个奖项特定的要求和奖励条件,向合肥市旅游局提供完整的评奖依据,如旅游(包机)合同、景区(点)门票或发票、住宿发票、总结材料等。
第六条 评审程序及奖金兑现。
(一)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组织人员查验各旅行社的地接情况,采取抽查的办法进行,查验的内容包括旅行社团队档案中与外地组团社的往来传真确认件(协议)、行程单、饭店住宿发票、团款结算单等,并结合景(区)点、宾馆的实际消费情况进行核查确认。
(二)根据各单位申报材料,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评审认定,评审认定结果经批准后,兑现奖励经费。
(三)旅游节庆活动奖、外地来肥旅游包机、专列、大巴车队奖每半年认定一次,奖励资金于每年4月、10月拨付;其它奖励项目于当年年底评审一次。
第四章 考核处理
第七条 考核处理
1、对确定的奖励对象,在年度全市旅游工作会议上颁发奖金,并在媒体公布,进行宣传。
2、对年底确认的地接人天数,将作为旅行社业务年检和信誉等级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旅行社评先创优的重要指标。
3、凡弄虚作假、伪造凭证者,一经查实,取消全年奖励资格,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并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取消主体经营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项目,如果政府有专门的奖励政策或其他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原《办法》自行废止。
合肥市旅游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