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公安局,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发文字号】 合建[2008]175号 【发布日期】 2008.10.21
【实施日期】 2008.10.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合肥市建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关于在本市建城区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合建[2008]17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城市文明施工,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现将我市城区内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市建委负责合肥市行政区域内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并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对预拌砂浆推广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环保、公安、市容委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2008年11月1日起建城区内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自行搅拌砂浆。其它区域建设工程,应鼓励使用预拌砂浆,逐步将预拌砂浆推广使用的范围扩大到全市。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境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四、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进行监管。
五、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国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政策,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购置专用设备等方式进行资金投入,扶持企业发展。
六、预拌砂浆价格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和有关规定确定,结算价格在设计中列入工程概算,施工中列入工程预算,并将其列入工程总投资。
七、预拌砂浆企业应接受市建委和质量检测等部门对产品质量和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供应不合格砂浆造成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对规定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不得参与建设工程评优活动,对严重违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予以处罚。
合肥市建委
合肥市公安局
合肥市环保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