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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合肥市审计局关于政府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程序实施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9-0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审计局 【发文字号】 合审投[2008]146号
【发布日期】 2008.10.20 【实施日期】 2008.10.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审计综合规定

合肥市审计局关于政府投资大建设项目审计管理程序实施意见
(合审投[2008]146号)

  为进一步规范大建设项目审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合肥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116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大建设项目审计程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大建设项目审计资料由建设单位组织统一提供,经建设单位盖章和有关人员签字后报送审计机关,并出具承诺书(特殊项目出具有关问题说明),承诺项目建设已履行了合法合规程序,审计资料手续齐全、内容完整,具备了可实施审计的条件。

  2、审计机关对送审资料合法与完整性进行检查,有问题的,2-10日内向建设单位发《审计提供资料通知》或《退审通知》。

  3、建设单位接到《审计提供资料通知》,7日内可再组织提供补充资料,报送审计机关。7日内无正当理由,仍然不能按照要求提供完善审计资料,且影响到审计无法开展的,审计机关可向建设、施工等单位提出《退审通知》,并同时退回审计资料。

  4、审计机关接到完整的审计资料,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单项工程价款(或征地拆迁等其他费用),原则上,3周(1个月、2个月)内完成初步审计,向建设单位提出《对帐通知》,由建设单位3日内组织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与审计组进行对帐。2次提出《对帐通知》,审计对帐工作仍然不能开展的,审计机关可向建设、施工等单位提出《停审通知》。

  5、审计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协调的重要问题,审计机关向建设单位提出《审计协调通知》,请建设单位在3日内及时安排组织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有关人员,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经3次协调无效的,审计机关可向建设、施工等单位提出《停审通知》。

  6、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机关应按照规定,向建设、施工等单位发出《审计征求意见通知》,并附已完成现场核对的审计对帐表等资料,正式征求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意见。10日内建设、施工等单位无正当理由,没有按照规定盖章和反馈意见的,审计机关可向建设、施工等单位提出《停审通知》或《退审通知》。

  7、《停审通知》或《退审通知》发出后,建设、施工等单位应认真分析原因,完善资料,处理存在问题。当具备审计条件时,可以再次向审计机关报审,实际报审时间以最后一次为准,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安排,重启审计程序。

  8、对具备完善审计条件的项目,3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1亿元、1亿元以上)工程决算、单项工程价款或其他工程费用审计,审计机关原则上应当在1个月(2个月、3个月)内完成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工程价款审核结果通知》或《其他工程费用审核结果通知》。

  9、对中途停审的重大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向建设、施工等单位提出《停审通知》的同时,及时向市政府、市大建办报《项目停审报告》,说明停审原因,提出审计有关意见和建议。

  10、本意见自印发之日实行,有效期五年。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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