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地方法规规章 » 正文
(2008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5-09-06   阅读:
【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8]73号
【发布日期】 2008.10.17 【实施日期】 2008.10.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审计综合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审计监督“双百”制度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08〕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审计监督“双百”制度的意见》(合发〔2008〕21号),增强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实效,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现对限期整改审计查出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并在收到审计结论文书之日起30日内,将落实和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整改措施等。

  二、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结论文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到被审计单位跟踪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了解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三、对拒绝接受检查或没有按照审计决定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执行,并在检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出具责令执行审计决定通知文书。

  四、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责令执行审计决定通知文书之日起15日内,再次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五、审计机关应当自出具责令执行审计决定通知文书之日起3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再次到被审计单位检查。

  六、审计机关根据跟踪检查情况,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经责令,被审计单位仍不执行审计决定、不按照审计要求落实审计意见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计机关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有关部门不作出处理的,审计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七、审计机关应当逐步推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事例,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曝光。

  八、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加大审计执法力度,提高审计质量。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十月十七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