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8]70号
【发布日期】 2008.10.16 【实施日期】 2008.10.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招工与就业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合政办〔2008〕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维护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构建和谐合肥,推进合肥跨越式发展和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06〕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有利于促进我市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构建和谐合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与加快现代化大城市建设结合起来,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协调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
(一)认真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皖人发〔2006〕49号)要求,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一批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三支一扶”工作。从2008年10月起,对服务期内的毕业生,除省财政厅给予的各项补贴外,市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补助,县财政提供每人每月200元的生活补助。并由市、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指定银行为其办理银行卡,分别将生活补助费及时全额划拨到毕业生的个人银行卡上。对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参加本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的,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后,每人的总成绩加权合成后加5分。
(二)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
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从2008年起,实施“一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每年输送8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社居委工作,力争在3~5年内,使全市401个社居委,基本实现每个社居委至少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对到社居委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实行聘用制,其人事档案可由县(区)人事部门管理。
鼓励社居委接收高校毕业生。市财政根据接收高校毕业生的数量,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补贴社居委,区财政也要补贴。
(三)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全市各级工商部门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规定,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三年内免交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收取的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按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给予25%的财政贴息。有条件的县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县区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移和接续服务。
(四)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要取消落户限制。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合同签订、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社会保障、人事关系代理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全市各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类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兑现工资福利待遇和交纳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制度、优惠政策及措施
(一)落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
对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或在本市托管、或迁往就业地区;如以后工作变动到其他县区的,其他县区应准予落户。用人单位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由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到县以下农村第一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并从工作第二个月起在高定一档级别工资(或一级薪级工资)的基础上,按本职务对应级别(或薪级)向上浮动一档(或一级薪级)作为岗位津贴;连续工作满3年且考核合格后,可再继续向上浮动一档(或一级薪级)作为岗位津贴。离开就业地区后,所享受的浮动岗位津贴不予保留。
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就业,服务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省级财政承担主要部分,市、县财政适当分担的原则代为偿还。
各县、区空出的事业编制,应主要用于招录到乡镇、街道基层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对回到原籍、尚未就业但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有关部门应引导和推荐其参加就业见习和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进行就业见习。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好且能持续提供较多见习岗位的单位,可以将其确定为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并予以挂牌。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其中进入事业单位的,应按照事业单位招聘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见习生免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见习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免费发放《安徽省就业服务卡》,符合条件的人员,凭卡可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见习期满仍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要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
(三)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就业介绍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密切合作,共同加强与社会用人单位的沟通,逐步建立起我市统一、开放、有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方便、快捷、覆盖面广、资源丰富的信息交流平台。人事、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联合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完善全市互通、互用、信息共享的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发布机制。要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联网贯通,积极开展网上毕业生就业联合招聘,严厉打击一切虚假和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切实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领导
(一)完善组织体系。全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把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摆上重要日程。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体系,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二)经费保障。为保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正常实施,市财政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市财政、审计要加强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工作要求。要强化工作指导和监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相关的政策、资金、措施、责任落实到位。全市各级人事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各尽其责,共同为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创造良好条件。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表彰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基层创业成长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唱响到基层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确保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