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8.10.06
【实施日期】 2008.10.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建设综合规定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道路景观整治及亮化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区整治办:
根据2008年9月24日市道路景观整治及亮化工程第十七次协调会意见,为做好我市道路景观整治及亮化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所有道路景观整治和亮化新建工程开工前均须到市建委窗口报建,报建以每一个标段作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
二、 每个标段工程竣工后,由道路景观整治和亮化工程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我委对其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道路景观整治和亮化工程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三、 对于各区已经竣工的道路景观整治及亮化工程,由各区整治办牵头,做好和完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四、 我委根据道路景观整治和亮化工程进展情况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抽查,对工程施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要求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五、 各县、开发区道路景观整治和亮化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00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