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发文日期2018年03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人社发〔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年03月29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皖人社发〔2018〕17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社会保障局、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客观要求;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更好发挥仲裁和诉讼制度优势的现实需要,对于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仲裁、诉讼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及有关要求,积极探索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充分发挥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维护劳动人事关系谐与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积极构建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信息沟通方便快捷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盼,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 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一)逐步统一社会保险和人事争议受理范围。对于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于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对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二、三、四、五项争议,作为人事争议处理。
(二)逐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逐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现有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按照现有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因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应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建议。
三、 加强裁审程序衔接,提高争议处理效能
(一)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各地人民法院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及时处理。对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仲裁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立案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将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及需要保全财产的线索等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三)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及裁决书的送达回执等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应加强对仲裁委员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切实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形成裁审衔接工作合力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定一名联络员,保障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正常运行。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沟通协调仲裁与诉讼实践中存在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和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并编发会议纪要,推进裁审工作有效衔接。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电子案卷,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三)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各地仲裁委员会应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敏感案件的研讨和交流,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件,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四)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创新培训工作方式,积极开展联合业务培训,采取师资培训、庭审观摩、在线教育培训等形式,增强办案人员法治思维和履职能力,促进提高裁审衔接工作水平。
五、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思想高度重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格局,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配合协作,人民法院要探索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审判专业法庭或专业团队,明确由一个庭室负责裁审衔接工作,有关庭室要积极参与配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将适时对各地裁审衔接情况开展联合督促检查,推进裁审衔接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大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