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政府转发
发文日期2018年05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金政办〔2018〕20号
施行日期2018年05月28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行政应诉工作,现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行政诉讼中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各乡镇街、区直各单位凡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书面通知,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或副职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二、区政府为被告的土地征收和房屋征收案件,应由征收业务承办单位人员出庭。其中,征收业务由区重点局承办的,由区重点局分管负责人和委托律师出庭;征收业务由乡镇街具体承办的,由乡镇街委托律师和区重点局委托的业务负责人出庭。
区政府为被告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由该业务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委托的律师代表区政府出庭。
三、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区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证据、答辩应诉材料审核及出庭人员资格审查,负责协调、指导诉讼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四、因机关负责人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或者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书面通知后,机关负责人仍不出庭,机关负责人被人民法院约谈的,区政府将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责任,并将该单位列为当月“效能预警”单位。
2018年5月28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行政诉讼中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结合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下列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等案件;
2、 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3、 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
4、 因行政行为致使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
5、 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行政案件;
6、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并参加旁听的案件;
7、 人民法院决定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
8、 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9、 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其他案件。
二、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看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三、对于其他开庭审理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应当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的,人民法院可视情决定对案件延期审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前2日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的情形予以处理。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 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
2、 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内约谈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约谈材料及行政机关整改材料归入案件副卷。
五、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拒不接受约谈或不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人民法院应采取下列措施:
1、 向行政机关的同级党委、人大通报;
2、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告;
3、 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将以上相关材料归入案件副卷。
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和政府法制(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应诉能力培训,共同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的统计分析制度,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政府法制(司法行政)部门进行通报,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