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等
发文日期2020年06月3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禁毒办〔2020〕77号
施行日期2020年06月30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规范查处吸毒违法行为,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现将《安徽省办理吸毒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办理吸毒案件查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时,遵照本意见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2020年6月30日
安徽省办理吸毒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省吸毒案件办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 应用涉嫌吸毒的人员尿液、血液、唾液和毛发(头发)等生物样本吸毒检测结果办理吸毒案件
(一)涉嫌吸毒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吸毒行为:
1.本人供认,尿液、血液、唾液及毛发等生物样本之一的毒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2.本人不供认,尿液、血液、唾液等3种人体生物样本之一毒品检测结果为阳性,且现场缴获毒品或者吸食、注射毒品器具,或者身体检查发现有注射针眼,本人不能提出合理申辩理由,或者提出的申辩理由经查证后合理排除的;
3.本人不供认,尿液、血液、唾液等3种人体生物样本之一毒品检测结果为阳性,有其他旁证材料(如同案人员、在场人员指认,有视频资料反映等)印证,且本人不能提出合理申辩理由,或者提出的申辩理由经查证后合理排除的;
4.本人不供认,尿液、血液、唾液等3种人体生物样本之一毒品检测结果为阳性,有医学戒断症状证明,且本人不能提出合理申辩理由,或者提出的申辩理由经查证后合理排除的;
5.本人不供认,尿液、血液、唾液等3种人体生物样本之一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毛发样本毒品成分检测结果为阳性,本人不能提出合理申辩理由,或者提出的申辩理由经查证后合理排除的。
(二)本意见所指合理排除是指对涉嫌吸毒的人员申辩的事实和理由,经查证后认为不存在的,应直接予以否定;经查证后难以直接否定的,对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的,应作有利于涉嫌吸毒的人员的认定。
(三)涉嫌吸毒的人员因治疗疾病服用相关药物或属于被欺骗、强迫等被动摄入的情形,导致其吸毒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不能认定为有吸毒行为。
(四)毛发样本毒品成分检测结果应为实验室检测结果,适用于《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人体生物样本”范围。认定吸毒人员吸毒成瘾时,单次毛发样本毒品成分检测结果不能同时应用于《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
(五)对6个月以内曾因吸毒被查处过的人员,其毛发样本毒品成分检测结果为阳性,不可以作为本次有效依据。
二、 对不具备人体毒品成份检测条件的吸毒案件办理
对于非法吸食、注射复方磷酸曲马多、阿普唑仑、溴西泮、γ-羟丁酸、氯硝西泮等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苄基哌嗪、卡西酮类、恰特草等国家规定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又不具备人体毒品成份检测条件的,本人供认,且有同案人员或者在场人员指认,并查获有相应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可以认定为有吸毒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