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合肥海关,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4年04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数资〔2024〕14号
施行日期2024年04月03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数据资源局、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国动办、海关、税务局,合肥、宿州市政务服务局:
现将《安徽省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合肥海关
安徽省税务局
2024年4月3日
“一件事"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部署要求,为加快推进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落地见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聚焦破产管理人依法核查企业信息时,需要向法院、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民政、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海关、国防动员等部门和机构重复提交材料,存在多头跑、时限长、成本高等问题,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重构跨部门办理业务流程,优化前后、并行环节,推动申请表单多表合一、线上一网申请、材料一次提交,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 工作内容
(一)事项名称。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
(二)事项范围。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包括企业网络查控信息核查,企业涉诉信息核查,企业执行信息核查,企业车辆信息核查,企业关联债权人、债务人基本信息核查,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企业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信息核查,企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信息核查,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信息核查,企业医保缴存信息核查,企业房产信息核查,企业在建工程信息核查,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核查,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核查,企业工程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信息核查等事项。
(三)适用范围。
核查对象为企业法人及法律规定可进行破产清算的组织。
(四)适用对象。
人民法院确定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
三、 工作任务
(一)完善事项编制。按照“全省一单"工作要求,全面梳理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涉及的18个便民服务事项,由省级统筹编制事项目录清单、标准化清单,指导各层级部门认领编制实施清单。规范便民服务事项核心要素内容,实现同一事项在全省范围内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二)优化材料清单。按照“一套材料、一次提交"的要求,全面梳理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涉及事项的材料清单,明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2项材料为必要材料。根据办理情形的不同,线下办理时提供破产管理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2项材料,用于核验经办人身份信息;联办事项包含企业关联债权人、债务人基本信息核查事项时,需提交法院调查令;为确保核查信息仅用于破产企业案件办理,提供企业破产信息核查申请确认及承诺书1项非必要材料,线上办理时由系统自动生成,线下办理时需经办人手工签署。
(三)实现表单整合。按照“多表合一、一表申请"的要求,将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所需申请信息整合形成“一张表单",强化数据赋能,提升申报表单预填率,推行共享数据自动调用、个性信息自行填报,简化申请表单填报。
(四)完成流程再造。按照“高效办成"的要求,实行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多部门协同办理,实现所涉及的18个事项并联办理。为保障破产企业合法权益,在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申报环节和受理环节之间,创新设置法院授权审核环节。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破产受理法院审核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通过后,办件再分发至相关部门办理,确保申请人依法依规履行企业破产信息核查职责。
(五)编制办事指南。颗粒化梳理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设定依据、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核查内容、办结时限、办事流程、办理结果等要素,编制“一件事"办事指南,线上线下同源发布,省市县三级同标办理、同步更新,为申请人提供办事引导和一次性告知服务。
(六)统一受理方式。按照“一网(窗)受理"的要求,依托政务服务平台,打造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服务模块,纳入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企通"APP和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全省通办系统,实现线上线下统一受理、规范服务。
(七)强化系统支撑。全面摸清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所涉及的18个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系统,涉及21个业务系统(国家级系统8个,省级系统8个,市县级系统5个)。其中,8个系统(包括1个国家级系统、5个省级系统、2个市级系统)已与安徽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联通,可通过数据共享的方式完成办理。其他系统结合实际,逐步推进与政务服务平台深度融通。
(八)拓展事项范围。聚焦破产管理人实际履职需求,在国务院部署的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包含的联办事项基础上,将联办事项由9个增加至18个,办理部门由8个增加至11个。后续根据业务需求,积极拓展联办事项范围,不断优化完善“一件事"办理流程、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丰富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一站式办理事项。
四、 任务分工
建立完善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跨部门联办工作机制,成立由省数据资源局为组长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专班,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攻坚,明确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相关事项及受理条件、申请表单、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业务规范,推进相关业务办理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集成联通,推行一体化集成办理,实现申请信息实时分发流转、办理进度实时反馈。
数据资源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牵头编制实施方案,统筹协调法院、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民政、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海关、国防动员等责任部门明确事项业务规范,推动“一件事"涉及事项“全省一单"。负责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模块,推进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规范统一受理入口。负责指导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将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纳入综合窗口办理,加强窗口人员业务培训,实现线上线下统一受理。
人民法院负责审核申请人身份信息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核查反馈企业网络查控信息、企业涉诉信息、企业执行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反馈企业车辆信息,企业关联债权人、债务人基本信息。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核查反馈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企业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信息、企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信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查反馈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2023年11月30日〈含〉前)。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反馈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反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信息。
医保部门负责核查反馈企业医保缴存信息(2023年11月30日〈含〉前)。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核查反馈企业房产信息、企业在建工程信息、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核查反馈企业社保、医保参保缴费信息(2023年12月1日〈含〉后),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
海关部门负责核查反馈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
国防动员部门负责核查反馈企业工程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信息。
五、 预期成效
(一)办事方式多元化。拓展办事渠道,由线下逐部门窗口依次办理,变为线上线下多渠道一次办理。线上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企通"APP实现网上办、掌上办,线下通过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实现窗口办。
(二)办事流程最优化。缩减办理时限,由部门串联办理,变为部门并联协同办理。办事环节优化为“一次申请、授权审核、并联办理",事项累积办理时限由最少18天减少至6天以内。
(三)办事材料最简化。精简办事材料,通过数据共享,申请表和申报材料由18份减少至1份。其中,线上办理时仅需提交2项申请材料,10个必填的表单字段中,5个字段由系统自动带出,5个字段由申请人填写。
(四)办事成本最小化。通过协同办理、全流程线上办理,减少跑动次数,申请人不用往返异地不同部门,由至少18次减少至线下“最多跑一次"、线上“零跑动"。
六、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推进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破产企业退出市场效率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级统筹,上下联动,试点先行、全省推广"的工作思路,成立省市联动工作专班,落实会商机制,在马鞍山市试点开展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集中攻关和创新示范工作,试点运行稳定后,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在全省范围复制推广,实现“一地创新、全省受益"。
(二)规范事项运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统筹编制便民服务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认领省级部门统筹的相关服务事项,对应编制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流程等要素信息,规范统一材料名称、办理结果名称等,形成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事项办理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让申请人省时、省力、省心,让工作人员办理更加规范、高效。
(三)紧扣序时进度。2024年4月底前,在马鞍山市上线试运行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2024年6月底前,总结试运行经验,持续完善“一件事"业务流程,在全省范围复制推广;2024年9月底前,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在全省范围内稳定运行。2025年6月底前,持续拓展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联办事项范围,推动服务集成应用与省内相关业务系统深度联通和数据共享;2025年12月底前,实现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服务集成应用与国家级相关业务系统深度联通和数据共享,基本实现信息核查事项即时反馈。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相关单位、办事机构要充分利用办理窗口、部门网站、新媒体等途径,线上线下广泛宣传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一网通办工作,积极引导破产管理人通过“一网通办"办理相关事项,提高“一件事"知晓度、认可度和满意度。各部门要积极总结、推广工作中形成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附件:1.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2.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办事指南
3.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联办事项清单
4.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表单信息和申报材料
5.企业破产信息核查申请确认及承诺书
附件1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业务流程图
附件2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
二、申报条件
人民法院确定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有查询相应破产企业信息需求的,均可申请。
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企通"APP或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对应层级的政务服务中心进行申请,联办信息将实时推送至法院、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民政、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海关、国防动员等部门办理后续事项。
四、申请材料
(一)线上办理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
(3)法院调查令(查询企业关联债权人、债务人基本信息时需提交)。
(二)线下办理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
(2)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
(3)法院调查令(查询企业关联债权人、债务人基本信息时需提交);
(4)企业破产信息核查申请确认及承诺书;
(5)破产管理人授权委托书;
(6)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律师证或会计证。
五、办理流程
1.事项发起。
(1)线上联办申请。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企通"APP,进入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服务模块,认真阅读“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承诺"内容后,电子签名确认,填写申报表单,选择需要核查的信息和结果送达方式,并上传申请材料,提交联办申请。
(2)线下联办申请。经办人在受理法院对应层级的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申请,认真填写并阅读《企业破产信息核查申请确认及承诺书》,选择需要核查的信息和结果送达方式,签字确认,并提交申请材料,提交联办申请。
2.法院授权。
受理法院核实申请人身份信息和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授权申请人核查破产企业相关信息。核实不通过的,申请不予受理。
3.智能推送。
经法院授权通过后,结合申请人申请信息,政务服务平台将受理信息分发至相关部门进行办理。
4.审核办理。
各部门及时查收并审核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的办理信息,审核无误的进行办理,办理进度、办理信息和办理结果实时反馈至政务服务平台。
5.结果送达。
办结后,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结果送达方式,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皖企通"APP、综合窗口等方式送达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附件3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联办事项清单
一、授权审核事项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 | 查询结果内容 | 核查系统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1 | 人民法院 |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授权审核▲ | 审核申请人身份信息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 | 无 | 1个工作日 | 业务联办前环节 | |
二、业务联办事项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 | 查询结果内容 | 核查系统 | 办理时限 | 办件对接方式 | |
1 | 人民法院 | 企业网络查控信息核查▲ | 企业名下开立的账户情况和余额 | 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国家级) | 5个工作日 | 办件分发(破产案件办理法院) | |
企业涉诉信息核查▲ | 本辖区内诉讼案件情况 | 审判管理和服务平台(国家级) | 2个工作日 | 办件分发(省级) | |||
企业执行信息核查▲ | 本辖区内执行案件情况(案号及标的) | 执行管理系统(国家级) | 2个工作日 | 办件分发(省级)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 | 查询结果内容 | 核查系统 | 办理时限 | 办件对接方式 | |
2 | 公安部门 | 企业车辆信息核查 | (1)企业名下登记车辆车牌信息 | 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国家级) | 1个工作日 | 数据共享 | |
企业关联债权人、债务人基本信息核查▲ | 破产企业相关联的债权人、债务人的户籍信息 | 安徽省户政管理统一服务平台(省级) | 1个工作日 | 数据共享 | |||
3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 | (1)不动产登记结果(含转移、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情况)(含房屋、土地、林权等) | 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省级、市级、县级) | 1个工作日 | 数据共享、办件分发(市县级) | |
企业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信息核查▲ |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市级) | 1个工作日 | 电子证照共享 | |||
企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信息核查▲ | (1)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 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国家级)、安徽省自然资源综合业务应用平台(省级) | 1个工作日 | 办件分发(省级) | |||
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2023年11月30日〈含〉前) | (1)企业社保登记信息 | 安徽省集中社保系统(省级) | 1个工作日 | 数据共享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 | 查询结果内容 | 核查系统 | 办理时限 | 办件对接方式 | |
5 | 市场监管部门 | 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 | (1)企业基本信息 | 安徽省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系统(省级) | 2个工作日 | 数据共享、办件分发(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层级) | |
6 | 民政部门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信息核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信息 | 安徽省社会组织管理平台(省级) | 3个工作日 | 办件分发(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层级) | |
7 | 医保部门 | 企业医保缴存信息核查(2023年11月30日〈含〉前) | (1)医保信息单位情况 | 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省级) | 1个工作日 | 数据共享 | |
8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企业房产信息核查 | (1)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情况 | 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房屋预售许可证系统(市级、县级) | 2个工作日 | 办件分发(市县级) | |
企业在建工程信息核查▲ |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市级) | 1个工作日 | 电子证照共享、办件分发(市级) | |||
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 | (1)公积金账户开立情况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市级) | 1个工作日 | 办件分发(市级) | |||
序号 | 部门 | 事项 | 查询结果内容 | 核查系统 | 办理时限 | 办件对接方式 | |
9 | 税务部门 |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2023年12月1日〈含〉后) | 企业及企业员工社保欠费明细 | 金税三期标准版系统(国家级) | 3个工作日 | 办件分发(市级) | |
企业医保缴存信息核查(2023年12月1日〈含〉后) | 企业及企业员工医保缴费情况及欠费明细 | 金税三期标准版系统(国家级) | 3个工作日 | 办件分发(市级) | |||
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核查 | (1)税款缴纳情况 | 金税三期系统(国家级) | 3个工作日 | 办件分发(市级) | |||
10 | 海关部门 | 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核查 | (1)被海关查封、扣押财产情况 | 海关大数据通用分析应用(云擎)(国家级) | 3个工作日 | 办件分发(市级) | |
11 | 国防动员部门 | 企业工程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信息核查▲ | (1)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 安徽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管系统(省级) | 1个工作日 | 办件分发(市级) |
注:1.标▲事项为在国发〔2024〕3号文公布的事项基础上增加的事项;
2.以上信息核查范围均为安徽省内。
附件4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表单信息和申报材料
表单信息 | |||||
序号 | 表单字段 | 必填 | 字段说明 | ||
1 | 破产管理人名称 | 是 | 统一认证自动带入 | ||
2 | 破产管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 | 统一认证自动带入 | ||
3 | 破产管理人联系方式 | 是 | 统一认证自动带入,可手工编辑 | ||
4 | 破产管理人联系地址 | 是 | 统一认证自动带入,可手工编辑 | ||
5 | 破产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是 | 手工填写 | ||
6 | 破产企业名称 | 是 | 数据共享带入(脱敏) | ||
7 | 登记机关所属区划 | 是 | 手动选择 | ||
8 | 受理法院名称 | 是 | 手动选择 | ||
9 | 受理日期 | 是 | 手动选择 | ||
10 | 经办人一证件类型 | 否 | 手动选择,线下办理时选择 | ||
11 | 经办人一证件号码 | 否 | 手工填写,线下办理时填写 | ||
12 | 经办人一姓名 | 否 | 数据共享带入(脱敏) | ||
13 | 经办人一联系方式 | 否 | 数据共享带入(脱敏),可手工编辑 | ||
14 | 经办人二证件类型 | 否 | 手动选择,线下办理时选择 | ||
15 | 经办人二证件号码 | 否 | 手工填写,线下办理时填写 | ||
16 | 经办人二姓名 | 否 | 数据共享带入(脱敏) | ||
17 | 经办人二联系方式 | 否 | 数据共享带入(脱敏),可手工编辑 | ||
18 | 结果送达方式 | 是 | 手动选择 | ||
申报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
1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 | 必要 | |||
2 | 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决定书 | 必要 | |||
3 |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申请确认及承诺书 | 非必要 | 线上办理时自动生成, 线下办理时需提交 | ||
4 | 破产管理人授权委托书 | 非必要 | 线下办理时需提交 | ||
5 | 经办人一居民身份证或律师证或会计证 | 非必要 | 线下办理时需提交 | ||
6 | 经办人二居民身份证或律师证或会计证 | 非必要 | 线下办理时需提交 | ||
7 | 法院调查令 | 非必要 | 查询企业关联债权人、债务人基本信息时需提交 |
附件5
企业破产信息核查申请确认及承诺书
一、破产管理人基本信息 | ||||||
破产管理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 |||||
二、破产企业基本信息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
三、受理法院基本信息 | ||||||
受理法院名称 | 受理日期 | 年月日 | ||||
四、经办人一基本信息 | ||||||
经办人一 | 经办人一证件号码 | |||||
经办人一姓名 | 经办人一联系方式 | |||||
五、经办人二基本信息 | ||||||
经办人二 | 经办人二证件号码 | |||||
经办人二姓名 | 经办人二联系方式 | |||||
六、请选择需要查询的内容 | ||||||
部门 | 序号 | 核查事项 | 核查内容 | 选择 | ||
人民法院 | 1 | 企业网络查控信息核查 | 企业名下开立的账户情况和余额 | □ | ||
2 | 企业涉诉信息核查 | 本辖区内诉讼案件情况 | □ | |||
3 | 企业执行信息核查 | 本辖区内执行案件情况(案号及标的) | □ | |||
公安部门 | 4 | 企业车辆信息核查 | 企业名下登记车辆车牌信息 | □ | ||
相关车辆基本情况(含车辆查封、抵押、质押情况) | □ | |||||
相关车辆违法未处理情况 | □ | |||||
5 | 企业关联债权人、债务人基本信息核查 | 破产企业相关联的债权人、债务人的户籍信息 | □ |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6 | 企业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 | 不动产登记结果(含转移、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等情况)(含房屋、土地、林权等) | □ | ||
相关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交易资料 | □ | |||||
7 | 企业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信息核查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8 | 企业探矿权和采矿权信息核查 |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 □ | |||
采矿许可证登记信息情况 | □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 | 9 |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核查 | 企业社保登记信息 | □ | ||
企业及企业员工社保欠费明细 | □ | |||||
市场监管部门 | 10 | 企业注册、登记等基本信息核查 | 企业基本信息 | □ | ||
企业登记档案(含企业股权的查封、冻结、出质情况) | □ | |||||
民政部门 | 1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信息核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信息 | □ | ||
单位登记档案 | □ | |||||
医保部门、税务部门 | 12 | 企业医保缴存信息核查 | 医保信息单位情况 | □ | ||
企业及企业员工医保缴费情况及欠费明细 | □ |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13 | 企业房产信息核查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情况 | □ | ||
房屋预售许可证办理情况或现房销售备案情况 | □ | |||||
14 | 企业在建工程信息核查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 □ | |||
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情况 | □ | |||||
15 | 企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核查 | 公积金账户开立情况 | □ | |||
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人员数量情况 | □ | |||||
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人员缴至月份、欠缴月数、单位实缴金额、账户余额 | □ | |||||
税务部门 | 16 | 企业纳税缴税情况信息核查 | 税款缴纳情况 | □ | ||
滞纳金明细(截止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日) | □ | |||||
行政处罚(罚金)情况 | □ | |||||
海关部门 | 17 | 企业海关税款缴纳、货物通关信息核查 | 被海关查封、扣押财产情况 | □ | ||
欠缴海关税款情况 | □ | |||||
国防动员部门 | 18 | 企业工程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信息核查 | 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 □ |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意见 | □ | |||||
注:以上信息核查范围均为安徽省内。 | ||||||
结果送达方式 | □网上下载 | |||||
申请人承诺上述信息不用于本案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向除本案受理法院外的第三方提供。 |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破产信息核查“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