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审计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发文日期2023年06月1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3年06月16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安徽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水利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审计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林业局 安徽省能源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2023年6月16日
安徽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8部门印发的《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
1. 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心怀“国之大者”,切实担负起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扎实推动本地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美好安徽贡献力量。
二、不断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2. 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坚持问题导向、明责尽责、权责一致、谁审批谁负责、依法依规、奖惩并重的工作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考核,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敢担当、能负责、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将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到位。
3. 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建立完善有关政策制度机制,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抓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整改,一项任务一项任务抓落实,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三、完善职能部门责任清单
4. 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的《安徽省省直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安环委〔2020〕3号,以下简称《省直部门责任清单》),因部门职责变化等需调整清单的,由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修订完善后执行。各市、县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实际,根据部门职责变化等情况,及时完善本地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四、认真梳理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牵头部门
5. 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林业、能源等省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省直部门责任清单》、部门“三定”规定等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公开的具体事项清单,梳理形成完整准确、清晰直观的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清单,做好部门间统筹衔接后,原则上于上级主管部门具体事项清单公开后2个月内,依法依规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根据有关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建立完善本部门或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省直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直部门责任清单》要求,抓好有关任务落实。各市、县有关职能部门参照落实。
6. 建立研究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的常态化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有争议或在工作中发现有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尚未明确牵头部门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商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牵头部门建议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及时纳入有关部门具体事项清单,并依法依规通过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不具有全省普遍性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由各市、县党委和政府研究明确本地牵头部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市、县党委和政府研究明确具体事项牵头部门,上级有关职能部门不应干预。
7. 各地各部门在新制定出台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文件时,应当明确承担具体事项的有关责任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
五、切实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
8. 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的牵头部门应当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措施和要求有效落实。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其他配合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和提醒,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9.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承担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和相关单位,切实做到事情有人管、责任有人担、能力有保障。在法规规章、规划方案、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和资金投入、装备保障、监督考核等方面,要充分体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等要求,做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重大情况按程序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请示报告。
10.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部署推进、监督指导;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要强化监督指导,及时处理处置并不断完善有关政策。
六、专题报告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
11. 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林业、能源等省政府职能部门,应自2024年起每年1月底前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报告中应当专题报告上年度牵头负责的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落实情况,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省生态环境厅。专题报告事项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12. 各市、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每年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上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情况依法依规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七、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督办
13. 有关职能部门党组(党委)会议、厅(局)长办公会议,应当及时研究梳理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工作、重点问题、重要案件等有关事项,按程序提请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出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应当第一时间提请研究。认真做好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汇报的具体工作。
14. 各市、县党委和政府应当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有关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的监督督办。各市、县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落实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市、县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听取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关于分管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市、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分管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计划、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等,并加强督促检查。各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除定期听取汇报、组织协调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到现场开展督查督办或牵头负责推动落实。
八、加强督察问责
15. 深入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系统观念,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精准科学依法对省直有关部门开展例行督察,根据需要开展“回头看”、专项督察或派驻监察,推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
16. 对督察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及不作为乱作为、不担当不碰硬且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失职失责行为等问题,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应按照职责依法进行调查,查清事实、厘清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同时,对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按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
17. 对移交的失职失责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受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严肃、精准、科学、有效实施问责,既要防止流于形式,也要避免泛化简单化。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8. 督察检查部门应当坚持精准、科学、依法,严格规范督察检查行为,工作中可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力量和专业优势,根据工作需要对发现的问题视情与有关部门会商。
19. 审计部门应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方面的审计工作。
九、强化正向激励
20. 鼓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履职能力,引导广大干部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21. 组织(人事)部门在调整配备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领导班子时,注重选配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善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且成效明显的干部。
22.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重要内容。
23. 坚持和落实向基层和一线倾斜政策,保障基层和一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合理待遇。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担当、能负责、实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联动机制
24. 认真落实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没有执法职能的可转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执行。
25.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确保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及时移送、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26.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对阻碍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生态环境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及公益诉讼等案件,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依法严惩危害生态环境犯罪,加强对涉生态环境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27. 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审查有关职能部门报送同级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
十一、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
28. 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的资源节约、工业、公安、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商务流通、市场监管等领域生态环境保护专业委员会,要统筹加强本行业(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29.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能。各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应强化工作机制,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落实,牵头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责任落实情况。
十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30.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履行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和统筹衔接,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开展研究分析,提出意见建议,重大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