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水利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安徽省林业局,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邮政管理局,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合肥海关
发文日期2018年12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皖市监发〔2018〕15号
施行日期2019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