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2009年03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09年03月23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全面了解《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苏高法[2007]431号,以下简称《通知》)贯彻落实情况,进一步规范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活动和审判机关委托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决定于近期开展对《通知》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调研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研、检查内容
(一)规范使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情况。
1、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将《名册》及时送省内各级法院情况;
2、选择使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和公告的《名册》情况;
3、法院在委托鉴定时,遵循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方便当事人原则的情况;
4、委托本地鉴定机构以及随机方式确定的情况。
(二)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情况。
1、签定委托鉴定协议书情况;
2、鉴定机构统一受理鉴定委托,以及鉴定受理审批程序情况;
3、鉴定复核以及鉴定文书文稿复核签发情况;
4、鉴定完成时限情况;
5、执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回避制度情况;
6、鉴定过程实时记录(检查、检测、拍照、录音、录像、复印等)情况;
7、执行《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情况;
8、规范装订鉴定卷宗情况。
(三)引导和规范当事人的举证鉴定行为情况。
(四)统一人体伤残等级鉴定的适用标准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表述方式情况。
1、选用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2、鉴定机构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情况;
3、执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情况;
4、各类保险伤残给付标准适用情况。
(五)规范委托、收费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情况。
1、法院规范出具鉴定委托书和签定委托鉴定协议书情况;
2、鉴定机构有无直接接受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3、执行收费标准情况;
4、对当事人有异议的鉴定,法院按规定通知出庭和鉴定人出庭情况。
(六)合力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情况。
1、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建立联席制度情况;
2、司法行政部门向所在地法院通报鉴定机构、鉴定人违纪行为情况;
3、法院向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通报鉴定结论采信的情况;
(七)需要解决的其他有关问题和建议。
二、 调研、检查时间和方式
调研和检查分三个阶段。2009年4月1日至4月28日为自查阶段。由各司法鉴定机构针对调研和检查内容(二)、(四)、(五)、(七)项目进行自查,同时填写《鉴定案件评查表》,一案一表(见附件);各基层和中级法院针对调研和检查内容(一)、(三)、(五)、(六)、(七)项目进行自查;各市司法局针对调研和检查内容(一)、(六)、(七)项目进行自查。2009年4月29日至5月8日为整改、总结阶段。2009年5月18日至6月5日为抽查阶段,由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组织各市中级法院、各市司法局对各鉴定机构、各级法院、各市司法局落实《通知》情况进行调研和抽查。抽查采取随机抽取原则,随机确定各市所要抽查的对象。
三、 调研、检查范围
调研和检查范围为全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对鉴定机构调研和检查的范围主要是2008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鉴定业务的情况。
四、 有关要求
1、对自查后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如何整改形成书面总结材料。鉴定机构将自查总结材料和《鉴定案件评查表》报市司法局;基层法院将自查总结材料报市中级法院。上报时间为5月8日前。
2、各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要牵头做好专项调研和检查的动员组织工作。并分别负责汇总各基层法院、各鉴定机构自查和整改阶段的总结材料和《鉴定案件评查表》,于5月12日前上报省高院、省司法厅。
省法院联系人: 徐洪新 电话:025-83785085
邮箱:jdc83785085@tom.com 传真:025-83785836
省司法厅联系人: 王海滨 电话:025-83591160
邮箱:83591164@163.com 传真:025-83591164
附件:《鉴定案件评查表》(略)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