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合价服[2008]375号
【发布日期】 2008.09.24 【实施日期】 2008.09.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 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公证收费,租赁财会税费,租赁融资外汇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廉租住房《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服务收费最高限价的回复
(合价服[2008]375号)
合肥市房产局:
你局《关于帮助制定合肥市廉租房保障申请家庭<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政府采购最高限价的函》合房函[2008]14号文收悉。
为促进我市廉租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5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公证收费问题回复如下:
一、《房屋租赁合同》公证服务收费最高限价为:非财产性民事协议1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200元/件。
二、 此收费标准仅对2008年度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政府公开采购的公证项目,项目完成后,此收费标准自行取消。
此复。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